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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风灾水灾与震灾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渔二字第09413209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4

施行日期:2005-05-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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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渔业署  渔二字第0941320924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因应风灾、水灾、震灾导致渔业发生灾害时,得依循一定程序,通报灾害状况,以采取必要应变措施,特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第四点规定,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适用于本署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前,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本署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后,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三、通报风灾、水灾、震灾灾害规模等级及通报对象:

(一)灾害规模等级:有风灾、水灾或震灾并造成渔业损失均属之。

(二)通报对象:通报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统计室、天然灾害紧急应变小组及中央天然灾害应变中心。

四、通报作业:

(一)为争取救灾时效,于灾害发生时,应依现行渔业天然灾害灾情查报规定,汇整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通报之灾情资料,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外,并于第一时间同时作复式多元通报 (如附表一)。

(二)为使长官及相关单位能实时掌握灾情,本署渔政组应将汇整之灾情资料分送署长、副署长、主任秘书及养殖沿近海渔业组参考。

五、通报方式:

(一)速报:于接获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灾情资料后,由本署相关产业主管单位立即查证,本署灾情查报主管单位一天填报二次灾害通报单(如附表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本作业规定第三点所述通报对象,同一日第二次通报单如无新灾情资料,则以电话通知该通报对象,不需另填报灾害通报单。

(二)详报:灾害发生停止后,于接获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灾情详报资料五日内,汇整灾情详报资料以公文报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三)渔政组应指派专责人员于灾后三日内 (含假日) 填送「渔业灾害紧急应变小组管考一览表」(如附表三) 送企划组管考。

六、本署渔政组应建立二十四小时通报专责人员紧急联系资料,其人员或联系资料有异动时,应随时更新。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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