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4001542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结合民间资源,奖助设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以扩大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促进其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奖助范围为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设施标准及奖助办法所列相关设施,或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设备。
三、本局应于每年公告奖助对象、项目、金额及申请期限等事项。
四、申请单位应于前点公告期限内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设立证书影本或筹设证明文件(如受理单位出具之公函证明)。
(三)申请奖助计画书。
前项申请奖助计画书,应包含下列各项:
(一)机构业务概况及发展报告(已申请筹设或筹设中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请说明筹设计画及进度)。
(二)曾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成果报告。
(三)所申请奖助之设备(设施)用途与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关联报告。
(四)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五)其它规定之文件(如附件二)。
五、由本局初审各单位所提申请补助案后,再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得由本局成立评估小组。
六、申请奖助案之审查,应参考下列原则:
(一)新开发或调整职类具有创意及就业市场需求者。
(二)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绩效良好者。
(三)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辅导结训学员之就业率良好者。
(四)因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致设备(设施)损坏不堪使用者。
(五)能自筹奖助款金额以上之相对经费者,优先奖助。
(六)其它经本局认定有奖助之必要者。
七、本局以当年度预算情形及审查结果决定奖助额度,每年每单位最高以奖助新台币四十万元为原则,能自筹奖助款金额以上之相对经费者以新台币六十万元为限。但如为特殊障别或为筹设职业训练机构之新兴建筑,最高以奖助新台币二百万元为限。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助:
(一)非属本要点奖助对象者。
(二)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改善之公共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无障碍环境设施,应主动改善部分。
(三)以筹设中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之资格提出申请,未能自筹所申请硬件设施设备奖助款金额以上之相对经费者。
(四)所申请硬件设施设备奖助计画,逾越机构登记设立之设施规模标准,或非属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者。
(五)曾接受本局奖助购置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硬件设施设备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未逾三年者。但不可归责于申请单位者,不在此限。
九、接受奖助单位应依核定奖助之硬件设施设备项目、规格及数量透过政府指定之共同供应契约系统办理采购,如须变更,应先报经本局核准;如所需项目未能自该系统取得者,则依采购法之相关规定办理是项采购。
十、接受奖助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所需硬件设施设备之采购,并于完成验收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附原始支出凭证(须为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后购置所取得者)、财产增加单及成果报告函送本局办理拨款及核销事宜。核销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核销表如附件三)。
十一、接受奖助单位应将所奖助购置之硬件设施设备列帐管理,并于所购设备(设施)明显处标明「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奖助」字样。
十二、接受奖助单位之实际配合款较原核定自筹款金额减少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本局得视其情形,要求其全额或按比例缴回奖助款项,并停止受理申请一年。
十三、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要求全额或按比例缴回奖助款项外,并视情节严重性停止受理申请一年至五年。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