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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局力字第09400623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2

施行日期:2005-06-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0940062316号函核定修正第2~4点条文

二、提报任用计画方面:

(一)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应配合考选部高普考试分试制度,衡酌下列相关因素,并综合评估未来一年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之用人需求(含现缺及预估缺)提报任用计画,本局于各项考试任用计画函送考选部后,不再办理二次查缺作业:

1.各机关应先统计本机关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下非主管职务最近二年之新进人数(含分发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数,不含商调进用人数)作为未来一年用人需求之参考基准,并衡酌员额编制及退离人数等情形,予以合理增减,并按表列时段填报。

2.中央机关应考量未来组织调整因素,预估未来年度预算员额范围提列需用名额,不得以业务需要为由,先提报需用名额后,再请增预算员额以安置考试录取人员。提报考试职缺须填列员额来源栏,详细说明缺额之情形,如未填写该职务员额来源,不予受理函送考选部请办。

3.地方机关提报任用计画,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直辖市本府暨所属一级机关及区公所)职缺列入高普初等考试,其余职缺列入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之原则查报;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直辖市本府暨所属一级机关及区公所)以各该机关上年度提报之高普初等考试职缺数为准,每满五个,得选择提列次一年度地方特考职缺一个。惟离岛地区(澎湖、金门、连江)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之职缺,得选择提报高普初等考试或地方特考。

(二)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之一级机关应以同一考试等级及需用类科为单元,汇计本机关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之最近二年新进人数及未来一年之用人需求,并通盘检讨增列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含未提列需求之机关学校)未来一年之预估需求人数,俾分配考试录取人员候缺施训,以利机关学校人力调节。并将汇整之任用计画(格式如附表)送达上级主管机关(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汇总。

(三)各主管机关应详实审核所属机关列报之需用人数,并汇报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学校任用计画,连同各机关所送之附表资料,于指定之职缺查报期限前函送本局纳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各类科任用计画,提列为现缺之职务,应加注职务编号,俾作为雇用约雇人员经费核销之依据。另应加注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内容、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

(四)各主管机关提报之需用人数,经本局编订为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并函请考选部转报考试院核定公告设置考试类科录取人数后,如有新成立机关、学校或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于公告设置之考试类科内建议酌增需用名额,并请叙明增列之类科、名额及理由,于是项考试第一试考试举行前一个月函送本局(无第一试考试者,请于是项考试前一个月函送本局),俾利本局于第一试考试举行二星期前汇转考选部提报考试院核酌。

(五)为积极推动「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之理念,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职缺时,应至本局人事行政网(网址如附表)填报,并于填报该任用计画总表之备注栏位,加注职务编号

(现缺部分),并注明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内容、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及该职缺是否纳入铨审情形,俾作为本局办理及考选部核办考试之依据。

三、职缺管制方面:

(一)为加强控管考试分发职缺,自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举行完毕(分试为第二试)之次日起,至是项考试录取人员分配至实务训练机关为止,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暂缓受理各机关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资格人员案件(包括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及专技转任人员)。

(二)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未设置需用之考试等级及相关类科者,且本局已无适当人员可资分发时,如符合本局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局力字第0九二00五五六一0号函、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局力字第0九四00六二0五七号函或铨叙部与本局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会衔发布「各机关需用考试及格人员职务拟遴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审核原则」规定,得专函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资格人员。各机关应于收受同意函之日起三个月内遴员核派,主管机关订有较短期限者,从其规定。

(三)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之职务(当年度设有考试类科者),如于本局将增列需用名额函送考选部办理后临时出缺者(即于高普考试第一试考试后至第二试榜示前出缺者),将由本局以增额录取方式办理。

(四)各机关原报需用人数,其职缺及用人时段如有变动,各主管机关应审酌实际状况,于是项考试预定放榜日一个月前汇送本局办理更正。

(五)各机关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及委任之非主管职务(或相当职务),经本局核定列入任用计画以第一时段(现缺)分发者,在考试及格人员报到前得雇用约雇人员,并自行管制,毋须再函本局,俾免重复列缺,造成考试分发作业之困扰。

(六)经分配至需用机关学校或其上级机关候缺之录取人员,未全部通知报到实施实务训练前,该机关学校是项类科之职务出缺,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自行遴用合格人员或雇用约雇人员。各该机关并应主动连系分配候缺人员,遇缺依序通知办理报到。如原估列之职务未能如期出缺,即应征询分配候缺人员任职意愿,协调有关机关提供适当职缺,函由本局办理重行分配实务训练,俾期候缺人员能尽早完成考试程序,以维护其施训权益。

(七)各机关职缺因该类科未足额录取,或经分配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未报到等原因而废止受训资格者,其所遗职缺解除列管,由各机关本于权责遴员递补。

四、分发作业方面:

(一)本局于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分试为第二试)榜示后,即依各类科正额录取人员之名次及志愿,以计算机作业方式一次分配至各需用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候缺转分配,由各该机关依序径行通知实施实务训练,并副知本局。

(二)录取人员候缺转分配未于需用年度内占缺实施实务训练者,各主管机关应于次年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榜示前继续管制所属机关学校之职缺,并于次年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榜示前予以全部办理转分配完竣。

(三)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增额录取人员,由本局制作候用名册于人事行政网公告,各用人机关有职务临时出缺需用考试及格人员时,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报经本局同意自行遴用。至保留受训资格经核定补训人员,由本局于各用人机关学校提列相当职务出缺时,依序办理分配。

(四)各机关列入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之现缺职务,如未获分配考试及格人员或考试及格人员未报到,该职务原雇用之约雇人员应于公布分配结果后第十一日解雇。惟如合乎以下情形之职缺原雇约雇人员,由用人机关报经主管机关核转分发机关同意后,得予放宽继续雇用:

1.离岛地区且遴员确有困难之职缺。

2.职务性质确属特殊,虽经机关内部自行人力调节,仍无法遴派人力执行职务,致影响政府服务功能。(如与公共安全有关之职务)依前款规定同意续雇之约雇人员,同一职缺以核准二次,每次以三个月为限;期间用人机关应积极遴觅合格人员派补。各机关列入考试任用计画职缺雇用之约雇人员管制情形,列入人事业务绩效考核项目。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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