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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办理盘存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园投字第094002036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投字第0940020366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为便于执行园区事业办理保税货品盘存作业事项,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园区事业应每年盘存一次,每二年会同会计师盘存一次,并于盘存前编列保税原料、物料、在制品、半制品、成品及机器、设备盘存清册、盘存卡,以凭查核。但盘存清册所列保税货品,如以计算机控管或采自动仓储盘存时,得依分区按储位依序打印盘存清册者,可免附盘存卡。园区事业应于预定盘存日前一个月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原料、物料、在制品、半制品、成品、样品、供贸易用货品及机器设备盘存。保税账册制作完善,保税货品管理健全之园区事业,得于会同会计师盘存之盘存日或盘存期限届满日一个月前,向海关申请免会同会计师盘存;海关于接到申请书后,按所列评估项目(如附表一)详实评定,其评分结果合于所订标准者,该年度准予免会同会计师盘存。具按月汇报资格之园区事业,其机器、设备无盘盈、盘亏者,免编制机器、设备盘存统计表及保税结算报告表。

三、园区事业委由会计师办理盘存者,其盘存清册及根据盘存清册编制盘存统计表?保税原料结算报告表,连同在制品?半制品?成品盘存数折合原料分析表及内外销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相关报表,于盘存日起三个月内经会计师完成签证并送交海关者,海关得免予审查。「在制品?半制品及成品盘存数折合原料分析清表」「出口成品及内销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得以电子文件储存备查。

四、经撤销、废止、解散、迁出区外或营运不善破产而清算之园区事业,如因故无法办理结束盘存时,海关得径依账面结存数课征应补税捐;其生产性货品携运出区,得由管理人或货品所有权人自行签发「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送请海关查验无讹,确属补税无误后核准放行出区。

五、园区事业办理保税货品委由会计师盘存者,应于盘存日一个月前向海关申请,并应检附受委托会计师之印鉴卡、税务代理人证明文件影本、委任书及约定书,该约定书应明示会计师对盘存清册、结算报告表、盘存统计表及各项折合分析表应负责签署无保留意见之签证报告。

六、受委托会计师应确实依据一般公认查帐准则及本作业要点等相关规定审核各项盘存报表,并于签证报告上表明前述意旨。

七、前项盘存及各项报表之审核,受委托会计师如有违反规定作不实之签证或有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及抽象过失责任,致生逃漏税捐或其它违法情事或税收受损者,海关除函请财政部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外,并得依会计师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会计师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各点所称签证报告如非属无保留意见或有其它情事时,海关应查明实情,并得视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办理。

八、园区事业应于盘存日后七日内,将盘存清册一式二份送海关备查;受委托会计师应于盘存日后七日内将盘存清册一式三份,连同签证报告一并送海关备查。

九、园区事业办理年度盘存时,除依规定申请办理生产线不停工盘存者外,盘存时应全部停工。委外加工货品及出区修理、检验、组装测试、展示之保税货品,其因故无法运回,应于盘存日前将委外加工或出区修理、检验、组装测试、展示之受托厂商名称、地址及保税货品之名称、料号、数量等列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厂外盘存。

十、盘存日前经海关放行之进口保税货品,应进厂列盘。倘因故无法进厂列盘者,应自提领之翌日起一周内检附原进口报单与补盘存清册一式二(三)份向海关申请补盘,补盘后,申请列入当年度盘存清册。

十一、列盘货品及机器设备,应详实填列品名、料号、型号、规格及数量;数量单位不定之桶、瓶及卷等,则应注明确实资料。

十二、列盘之在制品、半制品,应另行编制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如用料简单者得径行于盘存清册注明。

十三、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其用料量采「应用数量」者,其下脚不得列盘。

十四、园区事业不论自行盘存或委由会计师办理盘存,有关列盘货品及机器设备抽点比率,厂商盘存人员或会计师应依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具策略联盟资格者,至少应抽点列盘货品总数及机器设备各5%。

(二)具自行点验按月汇报资格者,至少应抽点列盘货品总数及机器设备各10%。

(三)其余园区事业至少应抽点列盘货品总数10%,机器设备20%。

前项抽点比率,如抽点发现错误时,得视情形提高抽点比率或全面清点,实施不停工盘存者并得采弹性抽点。

十五、会计师或参与盘存人员,应就其个人负责盘存之清册封面签署全名并加盖骑缝章。盘存结果与清册不符时,应予更正,并由双方参与盘存人员会同于盘存清册更改处签署全名。

十六、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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