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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研究学者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会综一字第0940048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综一字第094004837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4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充实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学术研究机构之学术研究人力,补助延揽研究学者在国内执行中长期重大研究计划,提升我国学术研究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得申请补助延揽人才及专题研究计划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补助延揽对象:

依本要点补助延揽之研究学者(不含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之人士),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科会讲座,指国外之学者、专家。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得主、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具相当资格之专家、学者。

2.现任或曾任国外著名大学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最近五年内有研究成果发表,为国际所推崇者。

3.在学术上有崇高地位具国际知名度,而为国内学术界所无者。

4.在应用科学或技术上有特殊成就,并曾在国外担任相同性质工作一定期间者。

(二)正研究学者,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外大学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2.曾任本会补助延揽之副研究学者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三)副研究学者,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外大学副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副研究员,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2.国外大学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助理研究员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3.曾任本会补助延揽之助理研究学者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四)助理研究学者,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外大学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助理研究员,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

2.获得博士学位后,于国内外教学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曾发表有价值之研究成果者。

(五)特约博士后研究学者:指近五年获得博士学位且非编制内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成绩杰出且具有发展潜力之本国籍人士。

前项特约博士后研究学者,如为男性申请人,其获得博士学位后之服役期间,不计入资格年限。

四、申请方式:由申请机构检具下列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1.本会补助延揽研究学者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个人资料表一式四份。

3.本会补助延揽研究学者执行专题研究计划申请书一式四份。

4.学经历相关证明文件或现职证明、最近三年内著作抽印本或影本(以不超过三篇为限)一式二份。特约博士后研究学者须附已完成兵役服务之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申请书及附件数据,审查完毕后,不予退还;如属珍贵资料,得以影本送审。

五、申请期限:

(一)国科会讲座:采随到随审方式。

(二)正研究学者、副研究学者、助理研究学者:依本会规定期限,每年办理一次。

(三)特约博士后研究学者:依本会规定期限,每年办理二次。

六、审查期间:

(一)本会审查期间,自收件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一次。

(二)本会得设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事宜。

七、补助名额:依实际需求及审核结果,并参酌本会年度预算核给,其名额由本会公告之。

八、补助期限:补助期限每次至多为三年。执行研究计划绩效良好者,得继续提出申请,不以一次为限。

前项如核定为多年期计划者,应于前一聘期结束前二个月内,由申请机构检附前一聘期之研究工作报告向本会申请续聘。

九、补助项目:包括工作酬金、机票费、离职储金、保险费及薪给差额补助金。各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工作酬金:

1.研究学者之工作酬金,依照本会补助延揽研究学者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附表一)规定支给。申请机构应依照中华民国税法规定按月扣缴其所得税,所得税之申报由其本人自行办理,但申请机构应予协助。

2.国科会讲座如系诺贝尔奖得主或国家科学院院士,其工作酬金之支给标准,经审核通过最高得以其原国外服务单位待遇标准支给。

3.研究学者得支给年终工作奖金,有关年终工作奖金之发放,依行政院规定办理。

(二)机票费:

1.本会补助其本人、配偶及十八岁以下子女二人之来回程机票,各类定额补助金额如附表二;年满二岁以上之子女,其补助上限为

本人之二分之一;未满二岁者,其补助上限为本人之十分之一。

2.机票费补助均以一次为限,凡获得国内其它单位之旅费补助者,本会不另予补助。但国科会讲座,本会得补助其本人来回程机票二次。

3.机票费补助应检具机票存根正本及购票证明报销请款。票价超出定额补助标准者,其超出之机票费,应自行负担;低于定额者,以实付金额为补助标准。

(三)保险费:

1.由申请机构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及全民健保。其雇主应负担之保险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拨付。

2.未具参加劳工保险或全民健康保险规定之投保资格者,得由申请机构协助委托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办理「国际技术合作人员综合保险」第一项至第五项;保险费由其本人负担百分之三十五,

本会补助百分之六十五。

(四)离职储金:

1.补助延揽之研究学者执行本会专题研究计划者,得补助离职储金;申请机构应为受聘人办理离职储金事宜。

2.申请机构在受聘人补助期间,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离职储金,其中自提储金由受聘人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缴;公提储金由本会编列预算拨付申请机构。自提及公提储金应由申请机构于代理国库银行或邮局开立专户储存,并按人分户列帐管理。

(五)薪给差额补助金:

1.国科会讲座如资格符合诺贝尔奖得主或国家科学院院士或经项目审查通过之资深讲座,经延揽返国即纳入本会受补助单位之编制内专任职位者,本会得补助其原国外服务单位与纳编单位之薪给差额,补助期间以三年为限。但该期间内不再补助本要点规定之其它补助费用。

2.为配合推动重大研究计划,符合本要点补助延揽之国科会讲座或

正研究学者资格,经补助延揽一年以上者,在补助期间,经纳入受补助单位之编制内专任职位者,本会得补助工作酬金与纳编单位之薪给差额,补助期间以三年为限。但期间不再补助本要点规定之其它补助费用。

十、研究计划经费:

依本要点延揽之研究学者,应同时依本会专题研究计划相关规定申请补助其研究计划经费,申请机构应督促受聘人办理相关经费结算及缴交研究工作报告。但该研究学者不得向本会申请研究主持费。

十一、申请机构应对下列事项负责,其未能确实履行,经本会查证属实者,得视情节于一定期间内暂停受理该机构依本要点规定之申请案:

(一)延揽之研究学者应由申请机构发给聘书,其服务期间之各项权利义务应以契约明定。申请机构应优先将确有长期延揽需要之研究学者纳入编制。

(二)延揽之研究学者因特殊事故(如出国开会、考察或为执行研究计画及搜集资料等)需暂时离台者,应经申请机构同意,其每年出国日数以累计不超过三星期(含例假日)为限,聘期不满一年者按比例计算。超过三星期之离台天数,各该机构应核实扣发其工作酬金。但所参与研究工作性质特殊,确有需要者,得经由申请机构同意后函转本会审核。

(三)申请机构应协助延揽之国外研究学者办理出入境手续、携带执行研究计划所需之仪器、影片或书籍等必要之手续。

(四)申请机构应提供研究学者研究所需相关空间及设备,并负责办理研究计划经费及工作酬金之相关拨款及报销等行政作业。

(五)申请机构应督导延揽之研究学者依研究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六)延揽之研究学者得在该申请机构兼任教学工作;兼任其它工作者,应经由申请机构同意后函转本会备查。

十二、延揽之研究学者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研究学者于执行研究计划期间因故转任本会受补助单位编制内担任专任职务者,其研究计划须在新任职单位继续执行完毕,并于研究计划结束后缴交研究报告;未执行完毕,本会得不受理其新聘人员研究计划申请案。

(二)研究学者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二个月内,经由申请机构将研究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函送本会备查。

(三)研究计划执行完成后应缴交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依本会专题研究计划相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学者在补助期间违背应履行之义务者,申请机构应函报本会。本会经查证后得终止其补助,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十三、经费之拨付及报销,依本会有关经费拨付报销作业规定办理。

十四、延揽之研究学者,其研究计划产生之成果,其归属应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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