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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会综一字第0940048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综一字第094004837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科技发展需要,补助延揽优秀科技人才参与科技研究计划、担任特殊领域教学或协助推动科技研发及管理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设有科技研发或管理单位之政府机关(构)。科技研发或管理单位,指主管科技政策执行、从事科技政策规划、研究或管理之政府单位。

第一项第三款申请机构不得申请延揽中国大陆科技人士。

三、依本要点补助延揽之科技人才,分下列三类:

(一)讲座人员(限国外科技人才):

1.特聘讲座: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得主。

(2)国家科学院院士且具国际声望者。

2.讲座教授:现任或曾任大学讲座教授,最近三年内有研究成果发表为国际所推崇者。

(二)客座人员(限国外科技人才):其资格条件,分下列四种:

1.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曾任大学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或重要专门著作者。

2.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员):曾任大学副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副研究员,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3.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员):曾任大学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助理研究员,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4.客座专家,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执行专门职业或于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或于科技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着有成绩者。

(2)在特殊技术或科技机构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所少见者。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发展潜力之本国籍或其专长为国内所欠缺之国外人才。

四、申请方式:

(一)讲座人员、客座人员:

1.申请机构对讲座人员及客座人员之申请补助资格,应依相关学术审查程序审定后予以推荐。本会得视实际审查情形,调整核定补助资格。

2.申请机构应针对其参与之研究、教学或科技研发与管理计划,依本会订定之格式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检具下列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学经历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者得以现职证明替代。

(3)最近三年内著作抽印本或影本。

(4)申请机构完成审查程序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

1.参与本会补助之专题研究计划者:

(1)于申请本会补助之专题研究计划时一并提出「补助延聘博士后研究员额/人才进用申请书」送本会审查。计划核定时得仅核定名额,并于觅得人选后办理进用并函送本会审查。

(2)未于申请本会专题研究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者,应针对其参与之研究计划,检附申请书及其附件送本会审查。

2.参与申请机构自筹经费之科技研究计划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者,须检附前项申请书向本会申请。

五、审查:本会审查期间,自收件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一次。

六、补助期限:

(一)讲座人员:补助期间以一个月至一年为一期,补助期满得续聘,其总补助期间最长为三年。如需申请短期来台讲学、指导研究或担任咨询顾问;每年以不超过二次为原则,每次至少十个工作天。

(二)客座人员:补助期间以三个月至一年为一期,补助期满得续聘,其总补助期间最长为三年。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期限以三个月至一年为一期,补助期满得续聘。

申请续聘,应于补助期满一个月前,检具前一聘期之研究(教学或研发与管理)工作报告及申请书,函送本会审查。

七、补助项目:包括教学研究费、机票费、保险费、薪给差额补助金及离职储金。各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教学研究费:科技人才之教学研究费,依本会补助延揽科技人才教学研究费支给标准表支给。申请机构应依税法规定按月扣缴其所得税,所得税之申报由本人自行办理,申请机构应予协助

(二)机票费:

1.至目的地之最直捷航程之来回机票,依本会补助延揽科技人才机票补助金额表支给。补助对象为本人及其眷属;续聘者不再补助。

2.机票费补助应检具机票存根正本及购票证明报销请款。票价超出机票补助金额表定额补助标准者,其超出之机票费,应自行负担;低于定额者,以实付金额为补助标准。

(三)保险费:

1.由申请机构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为延揽之科技人才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及全民健保。其雇主应负担之保险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拨付。

2.未具参加劳工保险或全民健康保险规定之投保资格者,得由申请机构协助委托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办理「国际技术合作人员综合保险」第一项至第五项之保险,保险费由本人负担百分之三十五,本会补助百分之六十五。

(四)薪给差额补助金:特聘讲座、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资格,于补助期间经纳入本会受补助单位之编制内专任职位者,本会得补助教学研究费与纳编单位之薪给差额全部或一部,补助期间以三年为限。但本要点规定之其它补助费用则不再予以补助。

(五)离职储金:

1.申请机构延聘之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之规定,办理离职储金事宜。

2.申请机构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期间,每月按月支教学研究费提存离职储金,其中自提储金由受聘人每月教学研究费中扣缴;公提储金由本会编列预算拨付申请机构。自提及公提储金应由申请机构于代理国库银行或邮局开立专户储存,并按人分户列帐管理。

八、延揽之科技人才应由申请机构发给聘书,其服务期间之各项权利义务应以契约明定。契约内容须包括补助延揽期间、补助经费、双方应遵守之权利义务、差假管理、出国之事项及工作内容等项目。

九、延揽之科技人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二个月内,经由申请机构将研究(教学或研发与管理)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函送本会备查。

十、经费之拨付及报销,依本会有关经费拨付报销作业规定办理。

十一、延揽之科技人才,其研究计划产生之成果,其归属应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二、本要点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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