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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办理失业者、原住民、中高龄者及妇女职业训练计划」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职公字第09400252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2526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依据:

(一)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6月21日劳会2字第0940033578号函核定「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失业者职业训练作业要点」。

二、目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失业者及弱势对象就业,运用民间相关训练资源,加强推动办理特定对象职业训练,结合工作机会,有效增进其工作实务技能,促进其就业,俾安定其生活。

三、补助对象:失业或待业劳工及原住民、中高龄者、妇女、生活扶助户、更生保护人、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它弱势对象失业者。

四、经费补助之用途:办理说明三所述对象之职业训练。

五、执行计划申请单位:政府立案之职训、福利、医疗、学校、事业机构、其它法人机构及团体,能研提并执行以就业为目的之训练计划者。

六、申请单位提案方式:符合申办训练计划补助之单位,得视实际办训需要,向本局提出补助申请,由本局视年度预算,审酌补助办理。

七、计划内容:申办研提之训练计划除训练项目外,其计划内容应与能达到协助失业者、原住民、中高龄者及妇女就业。

八、审核文件:申办本项职业训练补助时,应检附下列数据文件供审:

(一)总体计划书以A4格式掣作(如申请补助经费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整者,请依序装订,提送计划资料十份供审)。

(二)计划书中应包含训练计划要件:训练计划书、学科、术科及实习课程时间配当进度预定表、师资名册、训练经费结构表(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属新开办职类应加附材料明细表)。

(三)促进就业效益分析说明:含辅导就业具体措施及预估就业率。

(四)训练计划就业承诺书(如附件一)。

(五)立案证书或营利事业登记证书影本。

(六)因审查需要,得要求申办单位提送其它相关数据文件。

九、补助原则:

(一)申请单位所送计划性质及项目,应符合组织章程所订之工作或服务项目。

(二)配合政府人力资源政策指定办理之训练计划。

(三)所送计划需包含具体作法及促进就业效益分析,以计划保证就业率愈高且具可行性者,优先核予补助。

十、优先补助顺序:(依下列项目核计,符合项目多少排列之,多者优先)

(一)所提计划业已掌握学员结训后就业之用人单位,学员结训后有明确完善就业辅导安置措施或已结合企业雇主,就工作机会办理训练者。

(二)所提计划业可以协助结训学员就业,其就业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能持续就业达三个月以上者。

(三)承办训练单位具备办理各该训练项目之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

(四)申请单位曾接受本局委托或补助,而各项业务配合度良好,能确实依限进行各项报表函报及经费结报核销作业。

(五)所提计划业已先行掌握失业者及特定对象参与训练人员名单。

(六)曾接受本局委托或补助办理相关训练,辅导就业等总体绩效优良者。

(七)训练计划办理地区,能综合平衡区域内训练就业需求。

(八)训练班次时程较短,且亦能达成就业效果之计划。

(九)申请单位为经登记或许可之职业训练机构。

(十)训练经费自筹比率较高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经费补助之用途与本计划规定不符或训练计划人数少于十人者。

(二)所送训练计划或总体计划项下子训练计划经费,已接受本局补助者。

(三)三年内曾受政府单位相关补助,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单位组织财务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实记录者。

(四)所送计划属基础教育、语文、涉及医疗行为、违反善良风俗习惯、有争议或其它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而未获同意之训练,或者计划与促进就业无关之学习活动。

(五)所送计划之促进就业效益分析,其保证就业率未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本局审查补助申请案时,不愿配合派员说明或安排实地访查评估者。

(七)本会与原住民委员会有关原住民职业训练业务分工,本局补助办理原住民之相关训练以专业及技术性训练为主,社区型技艺训练(有关文化产业、社区照顾之训练),则由原住民委员会补助办理。

十二、审查作业:

(一)申请计划案由本局依据前列补助原则及优先级、是否符合当前人力资源政策需要及当年度预算情形等相关因素审核补助。

(二)本局得视实际需要,成立审查小组,召开审查会议,办理审核作业。

(三)审查会议如有需要,得邀请计划主持人或申请补助单位代表出席说明,或安排审查小组进行实地访查评估,申请补助单位应予配合。

十三、训练费用计算标准:申请单位于提案时各训练班次依照附件二所订训练经费编列标准编列费用额度,并将该班次总训练经费除以该班次计划人数计算个人训练费用后,以个人训练费用办理申请补助;补助最高以不超过新台币一○○万元整为原则(训练经费自筹比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惟同一单位全年度总补助训练经费以不超过新台币三○○万元为限。

十四、训练费用补助标准:参训学员个人训练费用单价以该班次总训练费用除以该班次计划人数计算,本局依下列标准支付承办训练单位训练费用:

(一)个人训练费用补助比例以个人训练费用单价之百分之七十计算;结训学员依个人训练费用单价之百分之七十乘以结训人数支付。

(二)参训学员中途离退训学员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上课时数未达总训练时数二分之一离退训者,依核定个人训练费用补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该项离退训人数支付。

2.上课时数逾总训练时数二分之一(含)离退训者,依核定个人训练费用补助比例乘以该项离退训人数支付。

(三)本局另得视各班次特定功能性、办理地区及招训目标对象特殊情形,依实际需要调整核定参训学员个人训练费用补助比例。

十五、经费来源:本案所需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支应。

十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本计划服务目标对象为说明三所述对象为限,训练计划人数不得少于十人;总训练时数以不高于四五○小时以下为原则。

(二)本计划为部份训练经费补助性质,非属政府主办或委办性质,训练期间学员不发给训练生活津贴。

(三)计划实际执行结果,未达计划承诺保证就业率百分之五十以上,除不可归责因素外,将依结训后实际就业达成比率核给补助费用;如结训后就业率未达百分之二十,则不予补助并列为执行绩效欠佳单位。

(四)承办训练单位如有未依核定之课程计划及课程进度实施训练,或以不实数据或虚列名额申请者,凡经查属实,得不予拨付补助费用,并依法追诉相关责任。

(五)承办训练单位应依核定之计划内容办理训练。训练计划核定执行后,如需变更时,应事先将变更后之训练计划内容(包括计划中止时),函报本局核备。

(六)承办训练单位应配合本局「职业训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之作业规定,依限登录开班信息及参训学员数据,俾利训练管理、后续就业追踪及统计事项。

十七、经核定补助之计划,依本局会计作业规定办理经费申请及结销事宜:训练计划经核定开训后,应检附开训学员名册及请款收据,先向本局申请拨付百分之二十补助款项;其余训练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依本局训练费用请款及结销规定,检送原始支出凭证并检附结训学员就业证明文件(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数据表正本,或劳工保险卡影本(须加盖与正本相同),另如自行创业者应以创业单位加入劳保或参加职业工会,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业单位受雇者,应由受雇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经核实无误者)报本局核销。其已领取百分之二十补助款后,有第十六-(三)、(四)项情事者,应就已领取金额加法定利息缴还本局,而有第十一-(一)项情事者,应就已领取金额无息缴还本局。

十八、本计划奉核定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修正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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