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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处理走私动物及其产品作业之查核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防检二字第09414789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目的:为落实走私动物及其产品处理作业,以保障我国畜牧生产安全,维护动物及国民健康,特订定本要点。

二、范围:依据「走私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第二点第(一)款或第四点规定,经没入之走私动物及其产品自防疫处理、提领、押运至销毁处理作业过程。

三、成员之组成及任务:由本局动物检疫组、政风室(或辖区分局政风室)及辖区分局动物检疫课派员组成查核小组。小组成员依处理走私动物及其产品销毁作业流程(附件一),对没入走私动物及其产品自防疫处理、提领、押运至销毁处理作业过程实地查核。

四、行前配备:受命执行人员应备车辆(由本局或辖区分局派公务车辆)、员工识别证、数字相释(或摄影机)、查核作业纪录表及行动电话保持畅通。

五、查核时机:视案情需要或缉获走私动物及其产品数量龙大时,采机动性查核,每年至少查核二次为原则。

六、查核地点:

(一)缉获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现场。

(二)押运没入走私动物及其产品行经之路线。

(三)销毁之场所(或化制场)。

七、查核项目:查核小组成员执行查核时,依据处理走私动物及其产品查核纪录表(附件二)之查核要点逐项查核。

(一)缉获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现场,是否确实依规定拍照、取样送检(活动物)、消毒、密封、设围篱、立标语等相关防疫安全措施。

(二)缉私单位缉获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移交清单、提领收据或相关照片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毁人员是否随车押运、该运输车辆是否直接安全运达指定销毁场所(或化制场),必要时查核签封是否完整。

(四)走私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销毁场所(或化制场)作业时,是否先行消毒过磅,监毁人员是否依规定拍照、录像及销毁(或化制)处理时监督取样送检。

(五)销毁场所(或化制场)是否依规定填写「走私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销毁单」及填具切结书。

八、查核处置:

(一)查核小组应当场填报「处理走私动物及其产品查核纪录表」(附件二),并请相关人员签名。

(二)查核小组依据查核结果签陈局长,对参与处理走私动物及其产品之人员,绩效优良者,建议函请相关机关给予奖励,有缺失者,函请检讨改进。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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