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工厂管理辅导法行政罚锾申请分期缴纳案件,促使义务人依约如期缴款结案,以建立公平、客观之标准,并利执行上有所依循,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酌情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
(一)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二)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三)符前二款规定,惟确有处理意愿者。
三、义务人申请分期缴纳罚锾金额时,应检具申请书(如附件)释明其理由。
四、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之期间,应依下列标准为之:
(一)罚锾金额未达新台币(以下同)三万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缴纳。
(二)罚锾金额三万元以上,未满十万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八期缴纳。
(三)罚锾金额十万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缴纳。
依一定之事实,足认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项各款之最高期数标准予以分期缴纳仍无法完纳,而有延长期数之必要者,得项目签请本府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八期。
前二项所称之分期,每一期为一个月。
五、义务人经核准分期缴纳,而未依限缴纳,本府应依行政执行法规定移送执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