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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受理申请分期缴纳违反工厂管理辅导法罚锾案件处理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府建一字第094204367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0

施行日期:2005-1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工厂管理辅导法行政罚锾申请分期缴纳案件,促使义务人依约如期缴款结案,以建立公平、客观之标准,并利执行上有所依循,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酌情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

(一)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二)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三)符前二款规定,惟确有处理意愿者。

三、义务人申请分期缴纳罚锾金额时,应检具申请书(如附件)释明其理由。

四、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之期间,应依下列标准为之:

(一)罚锾金额未达新台币(以下同)三万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缴纳。

(二)罚锾金额三万元以上,未满十万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八期缴纳。

(三)罚锾金额十万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缴纳。

依一定之事实,足认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项各款之最高期数标准予以分期缴纳仍无法完纳,而有延长期数之必要者,得项目签请本府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八期。

前二项所称之分期,每一期为一个月。

五、义务人经核准分期缴纳,而未依限缴纳,本府应依行政执行法规定移送执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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