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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02477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0

施行日期:2005-1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24773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

第1条 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运用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发行之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台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规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社会局为管理单位。

第4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应专款专用,其运用范围如下:

一、身心障碍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

四、妇女福利。

五、其它社会福利。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

第7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本府应设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

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遴聘(兼任)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

二、台南县社会福利团体代表三人。

三、台南县社会福利机构代表二人。

四、专家、学者代表三人。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团体或机构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出缺补聘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局长派兼,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相关单位人员兼任之。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四、其它本基金相关事项之审议。

第10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本会之委员除本府代表外,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11条 本会外聘委员关于案件审议程序中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2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列及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及决算之编造,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县库。

第14条 本办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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