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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五月三十日第四一-八八-M号法令第十条条文(澳门国际机场)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3/89/M号法律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6-13

施行日期:2006-04-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六月二十六日

基于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

五月三十日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内文修改如下:

第十条 除合约上所保证的其它权利外,在所定期限内,承批公司就澳门机?兴建、运作及保养而必须临时或永久性输入的原料、物料及设备,将豁免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关税。

第二条 (生效)

一、本法律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效。

二、澳门国际机场兴建及经营承批公司已缴之印花税,按现行法律,经承批公司申请,将予以退还。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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