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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职人员薪俸、退休金及恤金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修订五月二十五日第104/85/M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6-16

施行日期:1990-12-07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六月二十六日

调整公职薪俸和退休金、恤金

本法律是对公职薪俸和退休金、恤金、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家庭津贴,殓葬津贴,启程津贴以及日津贴,作出调整。

如此调整是在顾及到拟进行检讨公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获得通过,又为?所指检讨,经在适当时间要求赋予立法许可。

基于上述;

鉴于本地区总督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定程序,立法会按照该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e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为下:

第一条 (薪俸的调整)

一、八月十一日第87/84/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金额,现定为二千六百元。

二、一款所指之表第二栏所载的每一索引点相应的金额,按100点基本索引的新数值及根据下列方程式改动之:

  V100 x I
    VI = ???
          100

I??索引点

V100??索引100点的金额

第二条 (退休金、恤金的调整)

退休金、恤金按上条所指方法调整之。

第三条 (年资奖金)

按照经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号法律所修订的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第四条所规定的年资奖金,现规定为一百九十元。

第四条 (房屋津贴)

按照第100/84/M号法令第九条所规定的房屋津贴,现定为七百元。

第五条 (家庭津贴)

按照五月十九日第43/84/M号法令第十条三款所规定的家庭津贴,对于配偶和直系长辈者定为一百元,而对直系后辈者则为一百五十元。

第六条 (殓葬津贴)

按照第100/84/M号法令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殓葬津贴,规定为一千八百元。

第七条 (启程津贴及日津贴)

十二月三十日第57/83/M号法令第六及第九条分别指出的附表所订定的启程津贴及日津贴,金额现改为如下:

表一

第一水平:一千九百五十元。

第二水平:一千七百四十元。

第三水平:一千五百二十元。

第四水平:一千三百元。

表二

第一水平:A)七百六十元。B)一千三十元。C)一千二百元。

第二水平:A)六百五十元。B)八百七十元。C)九百八十元。

第三水平:A)六百元。B)七百六十元。C)八百七十元。

第四水平:A)四百九十元。B)六百五十元。C)七百元。

第八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将透过为此目的在本经济年度地区总预算册支出部分所设拨款满足之。

第九条 (撤消)

撤消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号法律。但保留第三条。

第十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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