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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4/96/M号法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3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月八日

随着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所作之立法修改,与接受领事或领事人员驻澳门程序有关之权限不再赋予行政暨公职司民政厅。

此外,由于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数目之增加,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方便外交及领事活动在本地区有效执行。

因此,有必要在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葡文缩写为SATAG)之范围内设立驻澳门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同时,鉴于赋予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之新权限,以及鉴于因在该部门之职能及责任范围内一直不断增加之需求及要求,而致使其人员编制已不符合现况,故亦应对之作出若干调整。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葡文缩写为SATAG),有权执行接受领事或领事人员驻澳门之程序,以及执行因适用《外交人员通则》而产生之一切活动。

第二条 十一月十三日第78/89/M号法令第二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二条 (结构)

一、…………………………………………。

二、…………………………………………。

a)…………………………………………

b)…………………………………………

c)驻澳门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三、…………………………………………。

第三条 一、驻澳门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葡文缩写为NAADC)之职能尤其为:

a)组织关于接受领事及其它外交人员驻澳门之程序,并就该等程序作报告;

b)向享有外交人员地位之住或驻澳门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发出身分证明交件;

c)促进规范外交人员地位之规定之执行,并给予住或驻澳门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有权享受之特权、豁免权、免除及免税额;

d)编造驻澳门领事团之表以及享有外交人员地位之其它实体之表;

e)执行其它特定工作及贯彻在国际关系范围内获赋予之工作。

二、上款b项所指之身分证明文件式样系由总督以训令核准。

第四条 经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号法令修改而附于二月十九日第41/90/M号训令之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之人员编制,由附于本法规之表代替。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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