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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订定全部或部分与电讯工作有关之邮电司人员若干选择之法律制度第六条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5/96/M号法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15

施行日期:1996-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第六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六条 一、承认本法规第五条所指之人员享有根据为本地区编制内公务员所订定制度之退休权、以及收取抚恤金及其它金钱补助或实物补助之权利,但年资奖金除外;为此,在特许企业之服务时间计作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内之服务时间。

二、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及上款所指之工作人员须向澳门退休基金会缴纳补偿;该补偿系根据为行政当局及其公务员所定之在退休及抚恤金方面之规定而计算。

三、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承担之补偿及在工作人员薪俸中扣除之补偿,应由雇主实体于薪俸内作扣除后之翌月二十日前送交澳门退休基金会。

四、 。

五、适用第一款所产生之财政负担责任,系由本地区根据为澳门公共行政当局之退休者及抚恤金受领人所定之方式承担。

第二条 本法规于公布翌月之首日开始生效。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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