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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长官在“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事务范围内的执行权限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11/2005号行政命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3

施行日期:2005-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授权

将行政长官在“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事务范围内的执行权限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工程师。

第二条 追认

运输工务司司长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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