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港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4/2005号行政法规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7

施行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 部门的组织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部门的运作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性质

港务局为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部门,负责行使海事当局权力,促进及协调海事活动的发展。

第二条 海事当局权力

海事当局权力是指确保有关海事管理范围的法律及规章得以遵守的公共权力。

第三条 海事管理范围

海事管理范围包括: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附近的习惯水域;

(二)沿岸、港口及码头范围;

(三)造船厂。

第四条 职责

一、港务局的职责为:

(一)确保海事安全,并监管及控制航海活动;

(二)防止海事污染及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三)统筹海上搜索及拯救行动;

(四)统筹与海事事故有关的工作;

(五)负责船舶及其它悬浮物的注册工作,以及海员的登记和发证事宜;

(六)发出从事海事及港口活动的准照;

(七)就港口安全规定的遵守情况予以统筹及监察;

(八)负责航标的设置,并促进海上交通及航海安全;

(九)研究及制定便利海运的措施,并促进海运业的发展;

(十)推动与渔业有关的活动的发展;

(十一)制定海滩安全规定,监察该等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向泳客提供援助;

(十二)提供水文学及海洋学方面的服务;

(十三)就海事管理范围内展开的任何工程及建造基础设施发表意见;

(十四)促进及统筹海事人员的培训及推广海事知识的宣传活动;

(十五)研究及保护海事文化遗产,并促进相关活动的发展;

(十六)建造、维修及保养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公共实体的车辆;

(十七)负责引航工作。

二、港务局尚负责督促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船舶及船员的规定;

(二)关于船舶建造及维修业的规定;

(三)关于港口活动的规定;

(四)关于使用沿岸、港口及码头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 部门的组织

第五条 机关及附属单位

一、港务局设有下列机关:

(一)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局长与副局长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栏目2所指的点数收取薪俸;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港务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海事活动厅;

(二)港口及船舶事务厅;

(三)海事技术支持厅;

(四)行政及财政厅。

三、港务局尚设有以下等同于厅级、受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专有规章规范的从属机构:

(一)航海学校;

(二)海事博物馆;

(三)船舶建造厂。

四、上款所指的规章应详细列明有关的职责、架构及运作。

第六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的职权包括:

(一)行使海事及港务当局权力;

(二)领导、统筹和计划港务局及其附属单位的活动;

(三)每年将港务局的活动计划、活动报告书及预算送交上级审查;

(四)就人员的委任提出建议,并决定港务局各附属单位的人员分配任用事宜;

(五)为部门的正常运作制定应遵守的规则或指引;

(六)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或外地的任何机构或实体的联系中,代表港务局;

(七)担任法律所赋予的其它职务及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其可将该等职权授予或转授予其它领导及主管人员。

二、局长行使海事当局权力时,可依法发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第七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三)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它职务。

第八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预计及管理港务局履行职责所需的款项,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指导港务局预算案的编制工作,并监察预算的执行;

(二)管理帐目及监察会计记帐;

(三)审查开支是否合法及许可有关支付;

(四)将每月帐目、管理帐目、责任帐目及物料帐目呈交主管部门;

(五)依法许可以公开拍卖形式出售无用或不需要的物料;

(六)核准港务局收费表中并无列明的服务或航海产品的价格。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主持,其委员包括:

(一)副局长;

(二)行政及财政厅厅长;

(三)船舶建造厂厂长;

(四)财政处处长。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由会计科科长担任,但无投票权。

四、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局长担任主席职务。

五、秘书因故不能视事时,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财政处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代任人。

六、其中一名委员因故不能视事时,行政管理委员会则在其余成员组成下运作。

七、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运作上所需的行政辅助由财政处提供。

第九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一、 行政管理委员会召开:

(一)每月一次的平常会议,以核对上一月份的现金帐并审查其是否合法;

(二)每年一次的平常会议,以审议预算案;

(三)每年一次的平常会议,以审查管理帐目、责任帐目及物料帐目是否合法。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特别会议由主席主动或应其它任一成员的要求召集。

三、特别会议须最少在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召集,召集书内应载明有关议程。

第十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由行政及财政厅执行。

第十一条 海事活动厅

一、海事活动厅为负责航海支持、航标设置、水文学及海洋学事务、疏浚及海事事故支持等工作的行动性附属单位。

二、海事活动厅设有:

(一)海事服务处;

(二)通航监督处。

三、海事服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管理船队;

(二)设置及管理航标;

(三)提供海事事故支持;

(四)拟定航海通告;

(五)提供航海支持;

(六)收集弃置船舶及海上飘流物或被海水 上岸的对象;

(七)统筹及执行海滩安全工作,并向泳客提供援助。

四、通航监督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进行水文测量及整理有关资料;

(二)编制及推广航海刊物;

(三)拟定年度疏浚计划及监察其执行;

(四)执行特定的疏浚工作;

(五)监察海事活动安全;

(六)统筹及支持打捞工作。

第十二条 港口及船舶事务厅

一、港口及船舶事务厅为负责船舶注册、发出海员证及船舶安全证明等工作的附属单位,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船舶注册;

(二)负责海员及游艇驾驶员的登记,并发出有关证明书;

(三)跟进与船级社有关的活动;

(四)编制关于发出船舶建造及维修活动的准照的卷宗;

(五)编制关于发出在海事管理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的准照的卷宗;

(六)准备结关单;

(七)编制关于发出临时占用沿岸、港口及码头范围的准照的卷宗;

(八)协助整理海运统计资料。

二、港口及船舶事务厅设有安全检验处,该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调查海事事故;

(二)检验船舶;

(三)监察船舶建造及维修活动;

(四)监察船级社提供的服务;

(五)协助引航工作。

第十三条 海事技术支持厅

一、海事技术支持厅为负责保养电子与通信方面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监察海事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以及防止海洋污染及监管航海活动的附属单位。

二、海事技术支持厅设有:

(一)基础设施及防污处;

(二)设备及通信处。

三、基础设施及防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统筹及执行有关防治海洋污染的工作;

(二)就保护及维护海洋环境提供意见;

(三)统筹和执行港务局基础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工作,并在操作上提供技术支持;

(四)就港务局基础设施的翻新和修葺工程制定计划书、技术规格与技术意见书,并确保及监控该等工程的施工;

(五)监察海事管理范围内沿岸、港口和码头的设施及其运作。

四、设备及通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统筹电力、电子及通信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并就设备的取得提供技术意见;

(二)就港务局拟取得的电力与电子设备制定计划书及技术规格;

(三)管理海事通信,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通信的效率及安全;

(四)就分配海上无线电役权的事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合作;

(五)保养港务局的通信系统;

(六)统筹及监察海上交通安全,并协助发布海事通告。

第十四条 行政及财政厅

一、行政及财政厅为负责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范畴的行政组织、行政管理、策划及协调等工作的附属单位,其职权尚包括:

(一)负责发展港务局的信息系统及网络;

(二)向港务局各附属单位提供信息技术辅助。

二、行政及财政厅设有:

(一)财政处;

(二)行政处。

三、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编制年度预算及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提案,并将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核对、分类及处理收支文件,并负责港务局工作范围内的收支会计程序;

(三)依法征收及处理由其负责征收的收入;

(四)监管出纳活动;

(五)负责一切关于资产及劳务取得的工作;

(六)负责港务局各附属单位的物资供应及分发;

(七)处理关于财产管理的行政程序,并编制及更新财产清册;

(八)辅助行政管理委员会。

四、财政处设有会计科及供应科。

五、行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力资源的管理,尤其负责人员的招聘、甄选、培训及人事管理;

(二)在建议、投诉及声明异议的程序中提供辅助;

(三)就简化行政程序、优化行政架构及提高行政效率提出建议措施;

(四)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五)取得与港务局有关的刊物及其它文件,并发布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宜;

(六)负责港务局总档案室的工作;

(七)负责整理统计资料;

(八)负责信件的收发及登记工作;

(九)统筹及支持一般文书工作。

六、行政处设有人事科及行政辅助科。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制度

一、港务局的人员受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制度、海事和港口服务的特别制度职程的特别规定及其它适用的特别法例约束。

二、港务局得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聘用人员在船舶建造厂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人员编制

一、港务局的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件一,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第五条第三款所指的从属机构的人员为获分配至该等机构的港务局人员。

第四章 部门的运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的权力

一、港务局人员在海事管理范围及该局的职责范围内执行检查和监察职务时,视为执法人员。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港务局人员应持有经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式样的特别工作证。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八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港务局编制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编制的相应职位。

二、原政府船坞编制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编制的相应职位。

三、原港务局及原政府船坞的领导及主管官职的据位人按本行政法规附件二所载职称转入相应的职位。

四、在原港务局提供服务的编制外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职务的法律状况。

五、在原政府船坞提供服务的编制外人员,以合同附注方式转入港务局新架构,并维持其原职务的法律状况。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按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而转入除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七、根据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一切法律效果,均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职阶或在转入后的职务法律状况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内。

第十九条 已开设的开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设的入职及晋升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给予港务局的拨款承担,以及有需要时,由财政局为此所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一条 撤销

一、撤销政府船坞,并将其原有职能并入港务局。

二、凡法律中对政府船坞的提述,均视为对船舶建造厂的提述。

三、凡在政府船坞作为当事人的合同或其它文件内对政府船坞的提述,均视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提述。

第二十二条 政府船坞的财产及档案的转移

一、政府船坞的财产转移予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政府船坞的档案转移予港务局。

第二十三条 《航海学校规章》

一、在未按照第五条第三款核准新规章前,由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核准并经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号法令修改的《航海学校规章》,继续有效。

二、三月八日第6/80/M号法令所核准的规章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培训课程及有关修改继续有效,直至行政长官根据上款所指规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藉批示取消该等培训课程或以其它课程代替为止。

第二十四条 《海事博物馆规章》

在未按照第五条第三款核准新规章前,由二月十五日第7/93/M号法令核准的《海事博物馆规章》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一)经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号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

(二)二月十五日第7/93/M号法令;

(三)经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号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

(四)九月十四日第40/98/M号法令;

(五)十二月二十日第66/93/M号法令第一条(九)项;

(六)经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号法令修改的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号训令。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港 务 局 人 员 编 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7

处长 12

科长 5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22

技术员 8 技术员 6

信息人员 7 信息督导员 1

传译及翻译 7 翻译员 2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19

6 水文员 6

海上交通控制员 16

绘图员 3

无线电电子助理技术员 2

5 助理技术员 15

政府船坞管工 政府船坞管工 6

海事人员 海员 6

浚河员 5

海上工作人员 58

管轮 48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34

管理员 2

货仓管理员 2

政府船坞工人 a) 政府船坞工人 2

工人及助理员 a) 4 熟练工人 1

3 熟练助理员 1

1 助理员 14

总数 297

注释:a)于出缺时予以撤销。

附件二

领导及主管官职

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海事活动厅厅长 海事活动厅厅长

发出准照暨登记厅厅长 港口及船舶事务厅厅长

维修厅厅长 海事技术支持厅厅长

行政暨管理厅厅长 行政及财政厅厅长

航海学校校长 航海学校校长

海事博物馆馆长 海事博物馆馆长

政府船坞厂长 船舶建造厂厂长

海事服务处处长 海事服务处处长

水文学暨疏浚处处长 通航监督处处长

安全检验暨监察处处长 安全检验处处长

基础设施暨运输处处长 基础设施及防污处处长

船舶暨安全处处长 设备及通信处处长

财政处处长 财政处处长

行政处处长 行政处处长

行政技术暨教学辅助处处长 行政技术及教学辅助处处长

博物馆技术处处长 博物技术处处长

建造处处长 建造处处长

技术处处长 规划及推广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技术及行政辅助处处长

会计科科长 会计科科长

储备科科长 供应科科长

人事科科长 人事科科长

文书处理暨档案科科长 行政辅助科科长

辅助科科长 辅助科科长

澳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