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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基督教会志道堂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3

施行日期:2005-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友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章程修订

Associacao da Igreja Chi Tou de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24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名:

本堂定名为「中华基督教会志道堂」,

葡文为 Associacao da Igreja Chi Tou de“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英文为 Chi Tou Church,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第二条 堂址:本堂设于澳门马大臣街五号A。

葡文为 Rua de Henrique de Macedo n.o 5-A。

第三条 宗旨:本堂以联合信徒敬拜、宣教,实行基督生活为宗旨。

第四条 性质:本堂为宗教团体,从事非牟利的教育、文化、慈善等服务。

第五条 存续:本堂的存在期没有限制。

第二章 会友

第六条 会友资格:

一、凡在本堂领受水礼或坚信礼者,即成为本堂会友。

二、曾在其它教会领受水礼,自动提出转会并经本堂接纳入会者,成为本堂会友。

第七条 会友权责:

会友须遵守本堂典章,自由奉献本堂经费,出席会友大会,按章程行使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会友大会:

一、会友大会(或称教友大会)为本堂最高议事组织,每年最少开会一次。大会由全体会友组成,可邀有关人士列席。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书记,由会友大会推选。

二、会友大会的法定开会人数,为居住澳门的会友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开会人数不足,则于一个月内再次召开,届时的出席人数即为法定人数。

三、会友大会的议案,包括通过财政报告及预算,通过执行委员会及监事会的成员名单。

四、在会友大会休会期间,堂务由执行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七人或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本堂会友组成。有需要时可邀有关人士列席。

二、执委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执委会设主席、副主席、书记、司库各乙名,其余职位按需要而设立。所有职位,由执委会的成员互选产生。

四、执委会权限:筹备教友大会及执行大会议决事项,向大会提交年度管理及财政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三人或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本堂会友组成。

二、监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书记各一名,由监事会的成员互选产生。

四、监事会权限:监督执委会的运作,查核本堂财产,向会友大会提交年度的监察活动报告。

第四章 章程修订

第十一条 一、本章程的修订权在于本堂的会友大会。须四分之三开会者赞成通过,方可修订。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Mar?o de dois mil e cinco.?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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