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澳门肿瘤医学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7

施行日期:2005-07-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四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1/2005。

第一章 总则

1.名称:本会名称为“澳门肿瘤医学会”,

葡文名称为“Associac,ǎo Oncologia de Macau”,简称“AOM”,

英文名称为“Macao Oncology Association”,简称“MOA”。

2.宗旨:

(a)致力发展肿瘤医学专业,提高服务水平;

(b)保障会员的合理权益。

3.会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帝景苑14楼A。

第二章 会员

1.会员资格:

凡于本澳从事医学肿瘤学工作之医生和其它肿瘤专业人员,以及对肿瘤医学学术和实践有兴趣的本澳医务工作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获理事会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离澳、移居或退休后,会籍不予保留。

2.会员权利:

(a)有出席会员大会及参与本会一切活动的权利;

(b)在会员大会上有选举、投票权及被选举权;

(c)有提出异议之权利及退出本会的权利。

3.会员义务:

(a)出席会员大会及参与、支持和协助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b)必须遵守会章及会员大会通过之决议;

(c)凡现职本澳会员均需交纳会费,二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

(d)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会声誉之行动;

(e)任何会员未经理事会同意,不能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4.处分:

若本会会员作出有损本会宗旨的行动,由理事会讨论,轻者警告,重则经会员大会通过,开除会籍。

第三章 领导机构

1.本会的领导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2.会员大会:

(a)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会章,任免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监事会财政报告。

(b)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最少提前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大会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若无法达到二分之一,则一小时后不论出席人数多少,都可再次召开会议。

(c)会员大会可由理事会同意之下召开,或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的联名要求而特别召开。

(d)会员大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四名,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两年。会员大会可设名誉主席若干名,由应届理事会邀请,任期与应届理事会一致。

(e)主席之职责为主持会员大会;当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职责。

(f)理事会、监事会或由出席会员大会的十分之一会员联名,均可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议案。

(g)在会员大会上,所提议案需由超过出席会员大会之半数会员赞成,方能通过生效。

(h)修改会章、罢免当届领导机构之成员、会员大会之决议,均须以出席会员大会之四分之三会员通过。

3.理事会:

(a)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可根据大会制定的方针,以及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各项会务活动,接纳新会员;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

(b)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由会员大会投票产生;理事长之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c)理事会由若干名单数理事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财政二人;外事二人;学术二人及总务二人(以上职位均由理事会互选产生)。

(d)除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或由理事会授权者外,不得代表本会对外发表意见。

(e)理事会领导成员的职责:理事长??对内统筹本会工作,行使会章赋予之一切工作职权;对外依照本会宗旨,代表本会参与活动。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执行本会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按序替补,代行其一切职务。

秘书长??负责会议纪录、处理本会文件及一切往来信件;安排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一切会务工作。

(f)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在理事会内提案,须获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数,方能通过。

4.监事会:

(a)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的五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及监事二人,任期两年;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连选得连任。

(b)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的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

(c)监事会成员不可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言。

5.顾问:

理事会可按会务需要,邀请若干名学术顾问及名誉顾问。

第四章 附则

1.经费:

(a)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入会费和年费)及开展会内学术活动的各种收入。

(b)本会亦可接受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捐款。

(c)第一届领导机构之成员由筹委会议定。(此条只适用于创会使用)

2.会徽:以下为本会会徽。(图形略)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