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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历史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7

施行日期:2005-07-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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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会徽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3/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历史教育学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ǎo de História Educac,ǎo de Macau”,英文名称为“Macao Association for Historical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不牟利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澳门教师,推动历史、文化教育,促进澳门教育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新口岸北京街广发商业中心7楼D座,根据需要,会址可迁到澳门其它地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接受本会章程者,特别是大、中、小学教师,由本会邀请或自行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即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参与及协助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会章及会员大会决议;

(二)参与、协助及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缴纳会费;

(四)若当选为本会机构成员,须履行任内之职责。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之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第九条 本会机构之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经理事会提名,本会得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或学术顾问,以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除其它法定职责外,会员大会有权:

(1)讨论、表决及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2)选出本会各机关成员;

(3)制定本会工作方针;

(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四)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暂代其职务。

(五)会员大会由会长负责召开,若会长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任。

(六)召开会员大会的通知书必须在开会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全体会员,亦可透过由会员签收之方式代替。召开会议通知书要列明会议日期、地点、时间及议程。

(七)会员大会平常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由理事会、监事会或五分之三全体会员提议召开。

(八)会员大会会议须至少半数会员出席才可举行,若不足规定人数,会议押后半小时举行,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均为有效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二)理事会职权为: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2)执行正、副会长,监事长的共同决定;

(3)策划、组织及安排本会之各项活动;

(4)处理日常会务及履行法律规定之其它义务。

(三)理事会平常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特别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会任一成员要求召开。

(四)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组,成员由理事互选兼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

(一)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其权限为:

(1)负责监察本会理事会之运作;

(2)查核本会财政账目;

(3)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4)履行法律规定之其它义务。

(二)监事会平常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开;特别会议由监事长或监事会任一成员要求召开。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之收入如下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或捐助;

(二)本会经费必要时得向会员和社会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修改。

第六章 会徽

本会会徽如下:(图形略)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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