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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13/20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8

施行日期:2005-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0/2000号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31/2000号行政法规

核准廉政公署部门组织及运作的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条 制度

一、

二、

三、工作表现评核一般制度中有关评核咨询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调查员,但不影响其声明异议权及上诉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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