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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澳经贸商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9

施行日期:2005-07-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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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榕澳经贸商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ǎ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Iong Ou。

第二条 本会注册会址设于澳门白朗古将军大马路444号,逸丽花园地下AI座。

第三条 本会宗旨:热爱祖国,热爱澳门,拥护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积极参与澳门事务。加强澳门与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地的经贸往来,促进经济发展及加强对澳门、福建、世界各地的工商企业投资者的联系,协助维护他们在当地的合法经营权益。帮助会员拓展投资空间,并尽可能向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本会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性质为民间自愿组成的工商团体。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任何人如同意本会之宗旨,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履行申请手续,经本会同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亦可享有自动退会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需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交会费的义务,并努力维护本会权益及信誉。

第八条 如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时,本会可劝其自动退会,或将其开除。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一人,总人数必为单数。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为单数,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策和日常具体会务。

第十三条 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总人数必为单数,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及秘书长负责,并至少于开会日期前十天以挂号信形式召集通知。会员大会将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得开会。理事会召开时,各项决议须经半数或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或监事会在每次会议应作会议录,并载于一专有簿册内,以供查阅。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应每月最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会员大会主席(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如解散,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剩余资产惠捐慈善机构。

第七章 会徽

会徽:采用以下图案作为会徽。(图形略)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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