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财务与管理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本会之解散
第六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4/2005。
第一条 名称
本会订定之中文名称为:“澳台经贸旅游协会”;
英文名称为:Macau, Taiwan Economic and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存续期与会址
本会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与注册,而存续期为无限期之社会团体。
会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第一国际商业中心21楼。
第三条 宗旨与任务
本会以非牟利为目的,充分利用澳门的潜在优势,进一步加强澳、台与大陆三地在经贸、旅游、文化方面的民间交流,构建中、台、澳在商、政界的联系。用经贸、旅游、文化交流方式,加深两岸人民相互了解,达到海峡两岸共同发展,实现祖国早日和平统一。
本会肩负以下具体任务:
1.加强与澳、台民间经贸、旅游、文化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2.推动中、澳、台各类经贸、科技、文化旅游信息,互相交流;
3.组织海峡两岸拥护中华民族统一的政、商界人士互访,加深互信与了解;
4.构建海峡两岸三地产、经信息,向世界华商推介;
5.与有关部门或团体合作,开创新商机,相互推介旅游及营商环境。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两类
1.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与任务的本澳居民,愿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与任务,经政府机关登记在案之私营机构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内部推派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缴纳入会费后方能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2.贯彻本会宗旨,促进会务发展;
3.按时缴交会费;
4.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会声誉之行为。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及投票表决;
2.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关的成员;
3.有建议及提出异议的权利;
4.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5.有退出本会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处分与退会
1.对违反本会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的会员,由理事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谴责、中止会籍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2.会员书面阐明理由,自动声明退会者。
第九条 本会领导机构包括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平常会员会议;
2.会员大会领导层人数必须为单数,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二人,副会长若干人,任期3年;
3.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可主动或应理事会、监事会,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的请求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集须不少于十天通知,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4.审议及通过由理事会提交的修改章程议案;
5.选举会员大会领导层,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6.审议及通过理事会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监事会的意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并根据大会制定的方针,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2.理事会由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
3.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领导层任期同;
4.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会务,常务副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协助之,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因故不能视事时或出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代理其职务;
5.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帐目,并将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制定本会机构成员的选举规章。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
1.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为监督理事会开展工作;
2.监事会成员由单数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3人,监事若干人,任期与会员大会领导层任期同;
3.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定期审查本会的帐目,核对本会的资产和财物。
第十三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经费来源
1.本会设立基金,接受会员及各界热心人士与团体和企业捐助;
2.会员入会费,团体会员年费,全体理、监事成员每年认助之经费;
3.本会之收益、资产和结余,只能运用于推广其本会宗旨之事务范围内;
4.本会的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由理事会编制年度计划,收支预算表,帐目报告,损益表和财产目录等财务报告,送监事会审议,然而由监事会审定意见书后送呈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章程修改和本会的解散
1.本会章程修改权和本会的解散权属于会员大会的权力范围;
2.本会章程修订议案,或本会解散议案,必由会员大会不少于四分之三全体会员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有内部规章,规范本会行政管理,财务运作细则,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条文呈送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之解释
本章程各条款之解释权归会员大会所有。
第十七条 遗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遗缺之处,一概在会员大会中,以适用之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法典》法律规定补充之。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