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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等6份机构改革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字[200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27

施行日期:2001-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经研究,现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秦皇岛市市直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意见》、《秦皇岛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办法》、《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秦皇岛市县区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共6份机构改革文件印发你们,望抓紧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01]14号)的要求,结合秦皇岛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宪法范围内履行权力和义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队伍,提高素质,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

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的宏观管理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精兵筒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按照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职责权限,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机构改革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机制。

二、职能调整与转变

市、县、乡党委要按照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便于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委工作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的职责分工,解决职能交叉问题;进一步完善指导、协调等方面的制度和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减少其办事机构,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市、县人大、政协要按照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市、县法院、检察院主要是调整和明晰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解决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群众团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调整职责,完善领导体制,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工作活力。

市、县、乡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围绕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职能转变落到实处。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的公开、公正性。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彻底脱钩,撤销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坚持政事、政社分开,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政府部门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以及应由社会自我调节的社会事务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市级政府要逐步管理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搞好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功能。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市辖区要强化城市基层管理、社区服务职能,加强基础建设,发展和规范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实现社会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和民营化,为辖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务。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建设,大力发展居民需要的各类服务组织,搞好社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县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向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完善乡镇政府功能,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加强城镇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作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将后勤服务工作推向社会。

三、机构调整

(一)市委

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农村工作部更名为农村工作委员会。

撤销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财贸工作委员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组建企业工作委员会,为市委工作部门。

撤销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并入组织部。

设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为市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市委办公室。

老干部局由工作部门改为组织部管理;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由工作部门改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管理,以市委办公室管理为主。

保留教育工作委员会,与教育局合署办公。

政策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由工作部门改为设在市委办公室,对外保留名称。

机要局(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设在办公室内,对外保留名称;对外宣传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内,对外保留名称。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设在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保留名称。

暑期工作办公室,为市委直属事业机构。

经过上述调整,市委工作部门设9个,部门管理机构设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1个,直属事业机构设1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1。

(二)市政府

1、综合经济部门

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并入财政局,在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保留林业局、交通局、农业局、规划局、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粮食局。

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局;水利局更名为水务局。

乡镇企业局并入农业局,对外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

撤销农业委员会,职能并入农业局。

撤销重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贸易局,行政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3、执法监管部门

保留物价局。

保留环境保护局。市以下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体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县(市)政府为主。

4、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保留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民政局、人事局、卫生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审计局、统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国土资源局。测绘行政职能并入国土资源局。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设立城市管理局。

撤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行政职能并入办公室,在办公室内设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开放办公室由行政机构改为直属事业机构,挂招商合作局牌子。城市建设管理局更名为公用事业局,改为直属事业机构。

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内。

设置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保留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

5、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保留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馆)、地震局、畜牧局。

保留港航管理局,由交通局管理。

海洋经济局更名为海洋与水产局;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房产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土地管理职能并入国土资源局。

农业开发办公室并入财政局,对外保留名称;移民办公室并入水务局,对外保留名称。

广播电视局改为广播电视中心,行政职能交有关部门。

撤销纺织总会、酒类专卖局、航空管理局、煤炭管理处,行政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撤销建筑安装业总会,行政管理职能由建设局承担;撤销经济研究中心,行政职能并入办公室,在办公室设研究室;撤销收费管理局,行政职能由财政局承担;撤销渔政处,行政职能由海洋与水产局承担。

经过上述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设3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2个,直属事业机构设9个。具体设置见附表2。

四、人员编制精简

全市行政编制由1998年底的8795名,减为7036名,精简了1759名,精简20%。精简后行政编制总额为7152名(含98年底后增加的行政编制116名)。其中:市直由2072名减为1513名,精简559名,精简27%,精简后行政编制总额为1587名;区(含办事处)由1096名减为976名,精简120名,精简11%,精简后行政编制总额为997名;县由2273名减为1940名,精简333名,精简15%,精简后行政编制总额为1960名;乡镇由3244名减为2519名,精简725名,精简22%,精简后行政编制总额为2520名;开发区由110名减为88名,精简22名,精简20%。

物价所行政编制由29名减为25名,精简4名,精简15%。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专项编制由1998年底的2465名减为2243名,减少222名,精简9%,精简后各系统政法专项编制总额为4083名(含98年底后增加的专项编制193名,下同)。其中公安机关由1177名减为1071名,减少106名,精简9%,精简后公安系统专项编制为2602名;检察院机关由490名减为446名,减少44名,精简9%,精简后检察院系统专项编制为469名;法院机关由539名减为490名,减少49名,精简9%,精简后法院系统专项编制为608名;司法机关由259名(含司法机关使用的劳改劳教专项编制58名)减为236名,减少23名,精简9%,精简后司法系统专项编制为404名(含司法机关使用的劳改劳教专项编制53名)。

省自定政法专项编制先精简30%,由349名减为245名,减少104名:精简后,公安系统88名,检察院系统56名,法院系统44名,司法系统45名,劳改劳教系统4名,政法委机关8名。市、县自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要取消。

市直继续保留的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精简30%。乡镇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精简20%。

设区市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4名,政府设市长1名,副市长3-5名;市直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党委、政府正副秘书长与办公室正副主任相互兼职。县(区)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政府设县(区)长1名,副县(区)长2-4名。乡镇党委设正、副书记各1名,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名,一类乡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市、县、乡政府及部门领导一律不设助理职务。

人员分流是机构改革的一项硬任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人员分流任务。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好人员定岗工作。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一是成建制或部分建制划转;二是允许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三是充实加强经济工作第一线;四是分离机关后勤人员;五是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六是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下基层锻炼或参加培训等。

五、组织实施

市、县、乡机构改革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今年底基本完成。人员分流工作三年内完成。

这次改革,机构调整面大、人员精简多,任务艰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突出抓好政府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严肃纪律,严密组织,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说明:

市委工作部门设9个。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教育工作委员会与教育局合署办公;政策研究室并入办公室,对外保留研究室名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留局)、机要局(密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内,对外保留名称;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设在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保留名称;对外宣传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内,对外保留名称。

另设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3个。其中: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管理,以市委办公室管理为主;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持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委办公室。直属事业机构1个:暑期工作办公室。

说明:

市政府工作部门设32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文化局挂新闻出版局牌子;农业局挂乡镇企业局牌子。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2个,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也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设8个。其中:房产管理局与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开放办公室挂招商合作局牌子。港航管理局为交通局管理的事业机构。

秦皇岛市市直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确保市直机构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阶段、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

市直机构改革工作,从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开始,2002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大体分为动员部署、机构调整、部门“三定”、人员定岗与分流和工作总结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11月28日至12月5日)

主要任务:(一)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市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书记作动员报告,部署全市机构改革工作。

(二)学习讨论。由各单位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央、省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学习市委领导的讲话和我市制定的有关政策,使大家深刻领会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端正态度,统一认识,积极投身到改革工作中去。

第二阶段:机构调整(11月29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是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完成机构的撤、并、转、建。具体工作有三项:

(一)任命经调整后设立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到任开展工作;

(二)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理顺机构和人员的隶属关系。具体办法:撤销、并入的机构,其职能并入转移到哪个部门,其人员就成建制并入转移到哪个部门;(三)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市委、市政府行政机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和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的划分,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阶段:部门“三定”(12月15日至2002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是组织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工作。这一阶段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三定”工作会议,明确“三定”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第二步:由各部门拟定“三定”方案。鉴于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省已核定,为避免自下而上拟定人员编制而带来拟定多、核定少的矛盾,减少反复,对部门的“三定”,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市编委核定并下达各部门人员编制数,尔后由各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科室设置和编制分配,拟定“三定”方案。第三步:“三定”方案的呈报与审批。对各部门呈报的“三定”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党政隶属关系分别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第四阶段:人员定岗与分流(2002年1月5日至1月25日)

各部门“三定”完成后,应随即进行人员定岗与分流。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三定”规定和公务员职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人员岗位配置,确定拟分流人员,并按照《秦皇岛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办法》,积极组织人员分流。各单位人员分流任务,要求在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002年1月25日至1月31日)

这一阶段的工作任务是,自下而上地进行机构改革工作总结、分析和解决遗留问题;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各单位总结于2002年2月10日前书面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几项具体工作的安排意见

(一)关于撤并转机构人员隶属关系的理顺工作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撤并转的机构较多,理顺人员的隶属关系,关系到人心稳定和工作的协调运转。因此,必须按照改革方案,落实撤、并、转机构人员新的隶属关系,即:原市委政策研究室的人员并入市委办公室;原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并入市委组织部;原市委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财贸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并入新成立的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原土地局、地矿局的人员并入新成立的国土资源局;原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人员并入新成立的城市管理局;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的人员并入市政府办公室;原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纺织总会、口岸办公室、煤炭管理处、航空管理局的人员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建筑安装业总会的人员并入建设局;原乡镇企业局的人员并入农业局;原农业开发办公室、收费管理局的人员并入财政局;原移民办公室的人员并入水务局;原渔政处的人员并入海洋与水产局。

(二)关于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的职能调整和转移工作

各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原承担的工作职能作如下调整和转移:1、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下放给企业,政府对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3、原各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党委承担的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管理以及共青团、妇女工作等职能,交由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工作职能移交市总工会承担;改制为私、民营(股份)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项工作,移交给所属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4、原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绿化、武装、保卫、计划生育等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5、各工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机构,由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关于机关人员定岗工作

机关人员定岗工作,由各部门严格按照《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工作人员选配在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下进行;二是坚持以事设岗,以岗定责,按岗配人的原则,搞好岗位设置和人员选配;三是严格按照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老干部服务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的原则,三项编制之间,不得互相挪用和侵占;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反对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机关人员定岗工作,原则上由各部门在单位现有人员内进行。提倡和鼓励跨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本人要求到其他部门参加定岗工作,相关部门又同意接收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四)关于人员分流工作

人员分流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级必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各单位确定分流人员,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进行人员定岗前,对按照《秦皇岛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办法》规定的政策自愿分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可先行分流,不再参加竞争上岗。第二步,在进行人员定岗后,将未能上岗的人员列入分流对象。

各单位人员分流,要坚持自我消化的原则,按照分流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合理地进行安置,保证按期完成分流任务。

(五)关于撤并转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

对撤、并、转机构的资产,按以下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的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与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办公用房的调整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机构规格问题

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其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部门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副处级。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老干部局、机要局参照省的做法,仍保留正处级。

(二)关于保留未列入改革方案的事业机构问题

我市有部分事业机构虽未列入改革方案,但根据工作需要,仍需保留。即:市委党校;秦皇岛日报社;党史研究室;广播电视中心(挂广播电视局的牌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由建设局管理;地方志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引青管理局由水务局管理;蔬菜局(蔬菜生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蔬菜管理中心,其行政职能并入农业局,由农业局管理。上述机构,规格不变,但是,也要进行人员编制精简,从严控制新增人员。

(三)关于部门之间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问题

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为理顺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下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随职能调整,实行成建制划转。即:将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改革后为公用事业局)的节水办公室成建制划转给水务局管理,市政建设办公室成建制划转给建设局管理,市政管理处、园林绿化管理处成建制划转给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成建制划转给城市管理局;将规划局管理的测绘队,成建制划转给国土资源局管理;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建制划转给经济贸易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科,负责安全监察的人员编制划转给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卫生监察的人员编制划转给卫生局;将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成建制划转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上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涉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确定隶属关系,但本人要求留在原单位的,也可留在原单位参加定岗和分流工作。这些人员的安置,由涉关部门磋商办理。

(四)关于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革的有关问题

鉴于工业、商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需要有个过程,应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具体意见是:1、在撤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和纺织总会后,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殖,拟组建2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直属企业和原各工业局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组建方案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在撤销贸易局(财贸委员会)后,组建商贸办公室,为临时机构,原贸易局(财贸委员会,含酒类专卖局)人员成建制划入。工作人员13名左右,在岗人员原职级待遇和身份不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承担市政府在商贸流通领域方面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人员的分流工作,指导原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原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3、为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新的纽带关系,根据我市企业的布局、规模和发展趋势,可视需要组建行业协会。组建方案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关于部门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问题

根据此次改革各部门人员编制均作出较大幅度精简的实际,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均要作出相应精简,具体做法是:1、依据各部门人员编制核定内设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在15名及以下的,科室设置最多不得超过3个;16-25名的,可设4-6个;26-35名的,可设5-7个;36-45名的,可设6-10个;46名以上的可设8-14个。2、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设置的原则,不搞上下对口,不准设置1人科室。3、设在政府部门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限额内可设置综合性的党委办公室,不再单独设置分支机构。4、依据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配备情况,核定各部门科级(含副科级)领导职数。4人以下科室科级职数1名,5-9名的科级职数2名,10名以上的科级职数3名,对外挂牌的科室可增加副科级职数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严格按照科级实职50%的比例配备,其中主任科员占40%,副主任科员占60%。

四、组织领导

当前,机构改革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人、财、物方方面面,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严密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市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市委常委、副市长都要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机构撤、并、转、建,人员分流和“三定”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委、办、局都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按分工包科室、包人头的包干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保证本部门改革工作的平稳运作。

要严肃改革纪律,对在机构改革期间,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借人事调整变动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要严格保密,认真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严防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值班制度,防止发生盗窃等各类事故。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构变动之机搞公财私分、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如下:

一、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分系统按比例精简的原则。鉴于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精简的总任务是由省核定并分系统按比例下达的,因此,各系统必须按照规定的精简比例完成各自的精简任务。即:

1、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群团机关人员编制总的精简比例为27%,其中市委20%、人大20%、政府30%、政协20%、群团25%。民主党派参照市委机关的精简比例进行精简。

2、政法系统机关专项编制精简9%,政法系统使用的地方编制精简30%,自定编制全部取消。

3、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精简30%,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机关人员编制精简25%。

(二)分部门按比例精简的原则。为保证完成市直机关人员编制精简的总任务,各部门现有的人员编制,均按照本系统的精简比例核定精简任务。

(三)分类别按比例核定的原则。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核定的人员编制包括下列三类:

(1)行政编制;

(2)工勤人员编制;

(3)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工勤人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的8%核定(行政编制在18名以下的单位,其工勤人员一般按2名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离休10:1、退休30:1的比例核定。各部门对三类人员编制不得互相挪用挤占,凡在公务员岗位上的工勤人员要回到工勤人员岗位上,富裕人员要进行分流。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机关参照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核定办法进行核定。政法系统除核定的行政编制外,不另行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和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

(四)依据职能变化,有增有减的原则。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各部门职能任务变化的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编制:

(1)撤销部门的编制统一收回,用于新建机构和调剂使用。

(2)由两个行政部门合并组建的工作机构,原编制基数合并计算。在按规定比例精简后,再精简原两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科室的编制及领导职数。

(3)职能任务增加较多或职能需要加强的工作部门,适当增加编制。

(4)职能任务减少较多的工作部门,要在按规定比例精简的基础上,再做适当精简。

(5)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随职能成建制划转的,其人员编制计入划入部门,尔后参加划入部门的编制精简。

(6)新建机构比照同类型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7)按照市编委2000年4月《关于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分工作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秦编(2000)12号]有关“将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车队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现有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入”的规定,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车队成建制划转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再进行编制的精简和核定。同时,考虑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均存在着工勤人员偏多,工勤人员编制偏紧问题,拟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做法,将这三个单位的车队实行成建制划转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尔后再进行编制的精简和核定。

(8)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事业编制列入部门编制基数,尔后按规定的精简比例进行精简。

(9)为强化纪检监察工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派驻市政府各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编制,在各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中单列。其中,设纪检组(监察室)的1-2名,设纪委(纪工委)的3-4名。

二、依据上述原则,市直机关核定编制1773名,其中行政编制1561名,工勤人员编制142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0名;政法系统共核定编制1192名(其中机关专项编制557名,系统地方编制54名);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机构共核定编制304名,其中事业编制269名,工勤人员编制29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

三、各部门人员编制核定详见附表。

附表:1、《市委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

2、《市人大政协群团党派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

3、《市政府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

4、《行使行政职能事业机构和使用事业编制群团机关编制核定表》

5、《市级政法系统人员编制核定表》

市委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小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老干部编制

合计 361 319 29 31

纪检会(监察局) 60 54 4 2

办公室 88 79 6 3

组织部 48 43 4 1

宣传部 35 31 3 1

统战部 26 23 2 1

农工部 21 18 2 1

机关工委 22 19 2 1

企业工委 22 19 2 1

信访局 18 15 2 1

老干部局 16 13 2 1

610办公室 5 5

说明:1、市委办公室中含机要局编制15名,其中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制作1名。

2、政法委使用公安编制,编制核定见《市级政法系统人员编制核定表》

市人大政协团党派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小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老干部编制

人大政协合计 97 84 7 6

人大 53 46 4 3

政协 44 38 3 3

群团合计 88 74 10 4

总工会 39 34 3 2

团市委 15 13 2

妇联 16 13 2 1

工商联 13 10 2 1

侨联 5 4 1

民主党派 33 30 2 1

老干部局 16 13 2 1

610办公室 5 5

市政府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政府)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小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老干部编制

合计 1194 1054 94 46

办公室 93 85 7 1

经贸委(口岸办) 97 86 7 4

发展计划委员会 35 31 3 1

财政局(国资办) 119 108 9 2

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38 33 3 2

人事局 37 33 3 1

审计局 48 43 4 1

统计局 36 32 3 1

物价局 23 30 2 1

外侨办 18 15 2 1

旅游局 24 21 2 1

交通局 34 31 3

民政局 36 32 3 1

民宗局 14 11 2 1

建设局 46 41 3 2

市政府机关人员编制核定表(政府2)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小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老干部编制

规划局 43 39 3 1

城管局 35 32 3

国土局 43 39 3 1

环保局 26 23 2 1

教育局 48 42 4 2

文化局 20 17 2 1

科技局 29 24 3 2

计生委 18 15 2 1

卫生局 34 30 2 2

体育局 22 18 2 2

农业局 48 43 4 1

水务局 30 27 2 1

林业局 24 20 2 2

外贸局 29 25 2 2

粮食局 26 21 2 3

人防办 13 10 2 1

编办 8 7 1

行使行政职能事业机构和使用事业编制群团机关编制核定表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小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老干部编制

合计 304 369 39 6

暑办 7 6 1

开放办 30 27 2 1

公用局 37 33 3 1

档案局 22 20 2

地震局 15 13 2

畜牧局 24 21 2 1

海洋与水产局 33 31 2

房产局 45 40 3 2

港航局 10 8 2

机关事务局 25 22 2 1

社科联 5 4 1

科协 16 14 2

文联 8 7 1

残联 16 14 2

工经联 5 4 1

贸促会 6 5 1

市级政法系统人员编制核定表

项目单位 核定编制

总数 其中

机关专项编制 地方编制

合计 1192 557 54

公安局 894 280 33

政法委 19 11 8

检察院 111 104 7

法院 111 111

司法局 57 51 6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办法

为做好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多渠道分流人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即对分流的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正规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加强企业,即从分流人员中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充实企业;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的分流安排,改善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实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渠道

1、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体分流。转体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除部分人员随着行政职能转移到有关工作部门外,其他人员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入到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经济服务实体或其它企事业单位。

2、分离后勤服务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8]147号)精神,参照省的做法,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分离出去。

3、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4、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工作年限满30年;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勤人员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5、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6、充实加强基层。鼓励一部分人员调转到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各类企业工作。

7、辞职。鼓励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人员,需在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8、清理混岗。在公务员岗位上的工勤人员,要一律回到工勤岗位。

三、人员分流的优惠待遇

1、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入到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经济服务实体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其人员在分流工作期限内保留原工资,由财政给予补贴。人员分流工作结束,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为企业的,其经费完全与财政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人员执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同时开始享受优惠待遇第6条的规定;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经费渠道应根据单位性质确定。

2、符合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调整工资到位,然后再按退休的规定计发退休费,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确定。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遇有国家(省)调资时,按在职人员政策调整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正常晋升除外)。

3、符合规定条件提前离岗的,提前年限不满三年的,上调一档职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三年及其以上的,上调一档职务工资和两级级别工资。上调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遇有国家(省)调资时,按在职人员政策在上述上调工资的基础上调整工资。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待岗的分流人员在分流期限内,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经费渠道不变。

5、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晋升或初次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或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占单位的评审指标。对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要求的系列或专业,在评审时可暂不做必备要求。

6、自愿调转到各类企业工作,工龄不满10年的,由单位一次性发给20000元补助费;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由单位按每年工龄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补助费;工龄满20年的,由单位按每年工龄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补助费。其中,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

7、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制度及各种待遇。

8、经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其工龄在五年之内的,由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五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工龄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本人半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

9、为鼓励部分年龄偏大且符合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条件的工作人员从岗位上退下来,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对任职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的工作人员,截止到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之日,凡任副科满4年、任正科满6年、任副县满8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符合提拔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正科、副县、正县级待遇。一般科员可享受副科级待遇。

凡经组织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工作人员,按提高后的职级待遇调整工资。

10、分流人员的住房问题按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提前退休和提前离岗增加的工资,从批准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之下月起执行。

12、人员分流安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组织领导

1、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多、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确保积极稳妥地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2、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以后,要及时制定人员分流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留的部门、新组建的部门和需要加强的部门,要把人员定岗与人员分流工作同步运作;撤消的部门,其人员随职能转移并入新的机构,由新的机构负责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合并的部门由合并以后的部门负责人员分流安排。

3、在人员选配工作中确定了工作岗位的人员,即不属于分流人员,因此,在确定工作岗位后,又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以及辞职等手续的,均不得享受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4、在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中,要突出加强离任审计工作,加强对财务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管钱、管物的人员离岗时,要做好清理、核对和交接等工作,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5、这次分流人员,用三年时间完成任务,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加强对机关人员的控制管理,严把“进口”,凡进必考,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6、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做到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妥善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对暂时未能安排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相对集中管理,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要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在人员分流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8、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要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本办法仅适用于这次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各县、区的人员分流办法自行确定,其中任副县级满8年的,可参照本办法人员分流的优惠待遇第九条规定执行。

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意见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是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顺利完成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工作人员定岗要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人员定岗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四)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或者在近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晋升科级正职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应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四十岁以下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七)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定岗工作的步骤、方法

(一)合理设置职位。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各部门要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确定职位层次,分解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并按要求制定出职位设置图和职位说明书。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职位设置图和说明书的要求,制订出本单位定岗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搞好人员选配。按照职位任职所需条件,在本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组织委派等方式,按照正科、副科、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顺序选配每个职位的拟定人员。

1、竞争上岗。竞争职位为本部门内设科室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均可竞争。程序是:

(1)公布竞争的职位、职位说明书和任职资格条件;

(2)组织公开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竞争人选;

(3)资格审查。对推荐上来的人选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由本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确定竞争人选;

(4)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经资格审查确定的人选参加竞争演讲、答辩,而后当场民主测评。演讲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对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完成目标任务意见等。答辩采取现场抽签,也可以采取提问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采取群众投信任票方式进行;

(5)集体决定。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员,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6)发任职通知,予以公布。

2、双向选择。一般为科员、办事员职位。程序是:

(1)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说明书;

(2)个人选择。由本人填报选择科室和职位的志愿;

(3)听取科长、副科长对各科室各职位人员的选配意见;

(4)集体决定。经综合平衡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上岗人选;

(5)发任职通知,予以公布,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组织委派。一是对没有确定竞争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由单位领导根据职位要求和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委派;二是双向选择未被选配的科员、办事员,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视个人德才情况委派;三是对以上人员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决定委派上岗。

四、定岗工作要求

(一)按照职能进行定岗。在机构改革中,凡职能调整、成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有关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参加新组建部门的定岗工作。

(二)合理配置人员。各部门在工作人员定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配备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形成合理层次结构。一般4人以下的科室设一个领导职位;5-9人的科室设两个职位(一正一副);10人以上的科室设三个职位(一正二副)。非领导职务比例应为科级领导职务总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总数的40%。年龄结构,要注意老、中、青搭配得当,不搞一刀切。要注意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调整,逐步达到人员配置的最佳组合。

(三)进一步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各部门在选配人员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内设科室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职位原则是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竞争上岗面一般不低于科级领导职务数额的30%,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非领导职务;进一步加大实施轮岗工作力度,对各部门内设科室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3-5年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轮岗面不低于30%;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避免产生新的回避现象。通过人员定岗工作,在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员定岗工作要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定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客观全面地认识和使用每一名公务员。对于群众有意见的同志,要分析原因,主要看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达到因岗选人,人尽其才。

(五)严格组织人事纪律。要严格按公务员任免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得超职数提拔干部,不能借机打击报复,搞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对违纪者要严肃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一)人员定岗工作,由各部门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加强对人员定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机构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谋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深入动员,稳妥实施,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定岗人员讲党性,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全局利益,服从组织安排,一切从工作需要出发,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透,贯彻定岗工作始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解决实际问题,对无理取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可取消定岗资格。

(三)要妥善处理人员定岗与当前工作的关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确保定岗期间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定岗后,要及时交接工作,保证工作不受损失。

秦皇岛市县区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推进全市县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县区、乡(镇)机构改革的正常、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01]14号)和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县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县区、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切实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更好地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努力精干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县区、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原则。进一步强化党委的宏观管理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原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努力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指导、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认真调整和科学设置县区、乡(镇)机构,撤销重叠机构,合并相似机构,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原则。合理调整县区与乡(镇)的职能权限,改革县区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下放属于乡(镇)的管理职能,完善乡(镇)政府功能,逐步理顺上下级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坚持推进机构改革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制度。

二、职能调整与转变

县区、乡(镇)党委按照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便于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委工作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的职责分工,解决好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以及层次之间职能交叉、管理重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决策谋划、宏观指导、协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减少其办事机构,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县区人大、政协要按照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县区法院、检察院要调整和明晰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解决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群众团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调整职能,完善领导体制,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工作能力。

县区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把握职能转变的方向和内容。要切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服务与协调力度,引导农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要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关系,明确事权划分。县区直部门设在乡(镇)的农业、林业、农机、农技、畜牧、文化、计划生育、财政、经济管理等所站和人员,必须由乡(镇)管理。同时,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县区直派驻乡(镇)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也要注意听取乡(镇)意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断下放事权、财权,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推进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新确定政府审批内容,规范审批行为;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实行行政执法权力与利益脱钩;要坚持依法行政,解决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条件的县要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推进和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除此外,城市区政府还要在市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强化城市基层管理、社区服务职能,发展和规范社区服务组织,为辖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务;加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奠定基础。

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农村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经济服务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因地制宜地调整和综合设置事业站、所,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和人员结构,减少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

按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各县区、乡(镇)要积极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有条件的机关可将后勤服务工作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或推向社会,但不能新增财政开支。

三、机构设置与规范

(一)党委机构设置

鉴于党委的主要职能没有大的变化,其工作部门不作大的调整。县、区党委工作部门不超过8个,一般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农工部。信访、老干部工作机构参照市的做法,分别归口县区委办公室、组织部,也可在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信访机构;县、区直工委可从各县、区实际出发,在机构限额内设置,也可设在有关部门。乡(镇)党委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构设置

县区人大、政协要根据工作需要着力合并分工过细、职能相近或交叉重复的机构,人大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2-3个,政协只设1-2个综合办事机构。法院、检察院要根据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充实加强业务机构,精简和撤并非业务机构,规范党务、政工机构。各群众团体机关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与职能、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的重复机构,精简并综合设置内设机构。

(三)政府机构设置

县区政府机构要按照以下要求精简、调整和规范:(1)加强综合经济管理和执法监管部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2)不再设置工业、商业、物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政府职能并入经济发展部门,改革一步到位,不搞过渡。(3)各类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确需设立的,从严掌握,按规定程序报批;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纳入改革方案上报审批。(4)不得新设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适当撤并与规范。(5)农业管理机构要相对集中设置,畜牧、水产和林业任务较重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地设置相应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可将畜牧、水产、农机等机构改建为经济服务实体,其政府职能并入农业部门。(6)城市建设与管理要解决机构偏多、政事政企不分、多头执法的问题,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市服务社会化、集团化的途径。(7)探索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观念的“大文化”管理体制,适当归并文化机构。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不超过18个,工作部门的设置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01]14号),结合本县区实际考虑。

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

县区直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一并纳入改革范围,不得新设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现有的要适当撤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可将行政职能并入到政府工作部门,将其改为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对职能单一、重复、交叉的要合并;对职能消失的,一律撤销;确需保留的,纳入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机构,本着统一、高效、精干的原则,一般可设置3-5个综合性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武装部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各县区党政工作机构称部、委、局、办,为科级,内设机构称股。各县区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各县、区直机关按1998年底编制总数(扣除上划)分别精简14.65%、10.95%,精简后县区直机关行政编制分别为1950名、986名,其中抚宁县491名、昌黎县493名、卢龙县483名、青龙满族自治县483名、海港区376名、山海关区332名、北戴河区278名。

工勤人员编制总数为235名,其中抚宁县39名、昌黎县39名、卢龙县39名、青龙满族自治县39名、海港区30名、山海关区27名、北戴河区22名。

老干部服务编制总数为212名,其中抚宁县42名、昌黎县43名、卢龙县30名、青龙满族自治县27名、海港区32名、山海关区25名、北戴河区13名。

乡(镇)机关按1998年底编制总数精简22.35%,精简后行政编制总数为2520名(含山海关开发区25名)。其中抚宁县438名、昌黎县552名、卢龙县447名、青龙满族自治县746名、海港区165名、山海关区93名、北戴河区54名。

乡(镇)工勤人员编制总数为150名(含山海关开发区2名)。其中抚宁县22名、昌黎县32名、卢龙县24名、青龙满族自治县50名、海港区10名、山海关区6名、北戴河区4名。

乡(镇)老干部服务编制总数为76名,其中抚宁县14名、昌黎县19名、卢龙县16名、青龙满族自治县15名、海港区10名、山海关区1名、北戴河区1名。

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按1998年底专项编制的9%精简,省给地方编制按30%精简,精简后县区政法编制为3046名,其中法院541名(抚宁县87名、昌黎县96名、卢龙县80名、青龙满族自治县92名、海港区97名、山海关区40名、北戴河区29名、开发区20名);检察院414名(抚宁县64名、昌黎县61名、卢龙县56名、青龙满族自治县53名、海港区81名、山海关区43名、北戴河区29名、开发区27名);公安1752名(抚宁县237名、昌黎县276名、卢龙县208名、青龙满族自治县199名、海港区350名、山海关区228名、北戴河区229名、开发区25名);司法339名(抚宁县53名、昌黎县65名、卢龙县52名、青龙满族自治县78名、海港区37名、山海关区26名、北戴河区17名、开发区11名)。

县区物价所行政编制按15%精简,精简后编制为21名,其中抚宁县3名、昌黎县3名、卢龙县3名、青龙满族自治县3名、海港区4名、山海关区3名、北戴河区2名。

县区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行政编制精简15%,县区政府机关行政编制分别精简20%、17%。各县区在确保完成精简编制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实际出发对精简比例作适当调整。

市、县、区自行确定的政法编制要取消。各县区直工作部门内使用的事业编制不再保留。确需保留的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人员编制精简不低于30%;归并和压缩乡(镇)事业单位与人员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精简比例不低于20%。

严格按照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按照上级规定的职数配备;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至3名,党委、政府不设秘书长。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名,一类乡(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各县区、乡(镇)政府和各部门领导一律不设助理职务。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人民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在上述规定职数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1名副职。

分流人员是机构改革的一项硬任务,是衡量机构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做好人员定岗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安置分流人员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通过成建制或部分建制转体分流、分离后勤服务人员、严格退休制度、组织参加学习培训、充实基层、加强企业、领办创办各类经济服务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渠道安置分流人员。人员分流工作自各县区、乡(镇)机构改革开始实施时计算,三年内完成。

五、组织领导

县区乡(镇)机构改革实行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并在年底前完成。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要保持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避免出现大的震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三个代表”思想统一广大干部的认识和行动,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置、国有财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要严肃编制、组织、人事、财经、保密等各项纪律,机构改革期间发生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上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机关改革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今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或政策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下级机关也要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予以坚决抵制,并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

要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审批,报省备案;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区审批,报市备案。各县区人大、政协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本县区编委审核,报县区党委审定;县区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征求市级法院、检察院意见后,由本县区编委审核,县区党委审批,报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备案。

县区、乡(镇)机构改革事关重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实行责任制,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各级编委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抓好组织实施。各级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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