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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昆办发(200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5

施行日期:200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市机改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员编制精简较多,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市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严守纪律,服从安排。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确保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2年2月25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昆明市市级机关的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这次机构改革与前几次相比,人员编制精简是最多的一次。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事关机构改革的成败。为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方针,参照《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云办发〔200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1999〕2号、中办发〔2000〕30号和云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全面分析市级机关人员的实际情况,调整、优化机关干部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机关人员能各尽所长,既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专业特长、潜能、优势和聪明才智,又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既确保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机关干部职工队伍。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退休

1.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机关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发退休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原在职时享受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原标准发给。符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条件的,按在职人员予以晋升,且提前1年退休的,上调1档职务工资;提前2年退休的,上调2档职务工资;提前3年以上退休的,上调3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含5年)退休的,除上调3档职务工资外,还上调1级级别工资。

在计算职务工资档次时,如本人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可用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与下一档次的档差,向上延伸工资档次。

提前退休年限,按照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应按年对年、月对月、满周年计算。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检“两院”,年满55周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联社,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离岗退养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县级干部,本人愿意,可实行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提前退休的,一般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同样的优惠政策,不占本单位编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在本意见有效时间内,达到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条件,自本人提出申请1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的人员,同样享受上述相应政策。

(四)辞职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辞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辞职外,其他机关人员由本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的辞职金。

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1)原住房不动,并参照机关在职人员参加住房制度改革;(2)不得重新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2.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及省、市补充规定,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给予晋升工资。在3年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3年满时可采用辞职、调动或通过人才市场择业等方式与原单位脱钩;也可在职位空缺,并经考核合格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五)成建制转体和合并部分机构

1.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的,原机关人员随同转移。转体后,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原参加的机关养老、失业保险,按新单位的办法继续实行。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在机关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年限和业绩,视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和依据,并根据其业绩、能力和水平直接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在成建制转体时,原已离退休的人员和转体时退休的人员,仍按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办法管理并落实有关待遇。

2.合并的机构,由合并后的新的机构按本意见实施分流。

(六)培训

对机关具有相关知识的科级人员进行培训后,择优选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人员和总会计师等职务。对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鼓励他们离岗分别接受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或课程教育。

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其行政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类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在职位空缺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回原单位或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1.选派。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特长的机关人员,到企业和缺编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加强领导班子和技术骨干力量;选派部分教学和管理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机关人员,充实到各类学校担任教师和相应的领导职务。

2.调动。鼓励和引导机关人员以调动方式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工作;还可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部分人员到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调动人员的原住房保留;调入单位的工资低于原单位的,3年内其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补足,3年后脱钩。调动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单位,按照转体单位人员的办法申报和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选派企业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

遴选有丰富工作经验、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又懂审计、会计、金融和监察业务的县级或科级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代表政府参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事会,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和评价;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

(九)清退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对机关中现借调和临时聘用的人员,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清退。

三、人员分流的经费

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机关各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这次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较多,安排任务艰巨,时间相对较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人员分流任务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市级机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机关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机构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使广大机关人员提高对机构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于这次机构改革,为人员分流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创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人员分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宣传、教育、解释等,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实现平稳分流。

(三)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发展“三讲”教育成果,促进机构改革,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各项工作。要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公道正派,不搞亲疏、不徇私情,更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集体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机关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服从工作安排,正确对待自己和别人的去留。对在分流中拒不接受组织安排和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时限、范围和相关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意见执行的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04年8月8日止。使用事业编制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列入机关编制内的工勤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在执行中产生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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