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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英国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80-06-02

施行日期:1980-06-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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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基于相信广播事业能促进世界人民之间的了解,并为加强彼此在广播和电视业务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尽力为对方提供范围广泛的广播节目,包括音乐、文艺、体育和科学普及节目,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将另行商定。所有提供的节目应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条

双方根据商业条件为对方提供范围广泛的电视节目,包括戏剧、纪录片、专题节目、科学普及、教育、音乐和儿童节目,每项节目的售价与条件将另行商定。为此双方将定期交换节目目录,节目购买方将给予最合理的价格。这种售卖条件将按照双方和节目演出者以及其他版权持有者(其贡献包括在节目之中者)之间所订合同的条款确定。

第三条

双方可以就共同制作或合资制作节目另行达成协议。

第四条

一方向另一方购买的节目,通常只有在本国全国性发射台播出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节目以出售、租借或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双方有书面协议许可。

第五条

任何一方对购买的节目进行删节或剪辑,事先均应征得出售方的书面同意(次要的改动除外)。任何次要的删节或剪辑均不得改变或歪曲该节目的愿意。

第六条

电视和广播节目的运费与海关申报手续将由节目购买方负责。

第七条

电视和广播节目版权的申报手续应由节目出售方负责,除非买方事先另获通知。版权申请手续以及任何附带费用通常为出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根据双方协定,可以安排双方工作人员相互进行短期专业访问,以交流在电视和广播领域的经验。这种访问的费用通常由派出方负担。

双方可相互商定范围广泛的人员训练的安排。此类训练所需的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

第九条

双方应对方要求,可提供有关广播专业活动方面的资料,这可包括诸如听观众的研究工作以及短波广播的收听效果报告。

训练手册和其他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交换将另行安排。

第十条

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尽力为对方提供现场实况或录制报道。进行这类报道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自理。如接受方要求额外设备或特别报道,则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对方的记者、节目制作者、评论员、制作和技术人员在申请签证方面给予帮助,并且在制作电视和广播节目时,提出专业性建议,并给以技术和组织协助。

一方将根据双方商定的在每次任务之前提出的收费办法,向另一方收取人员和技术设备的费用。

当一方本身不能协助而需要借助外部协助时,根据要求,应向来访一方提出可能替代的方案。

第十二条

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尽可能在变动发生之后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购买或出售节目和连续性节目的费用,以及由于共同制片,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将根据商定的办法支付。

第十四条

双方所有交易中的费用,除第十三条列出者外,每次均应开具发票,并按收费方开票当天的官方兑换率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合王国中央广播事业局英国广播公司

代表                          代表

张香山                    伊恩?特里斯旺

(签字)                       (签字)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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