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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06-04

施行日期:1980-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800604 实施日期:19801105 颁布单位:中非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相了解,并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文化艺术、教育、电影、新闻广播、医学卫生、青年体育等方面的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界人士、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行互访和演出;促进两国间的电影交流活动;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品、图片等展览;交换文学、艺术、哲学和历史等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将互派教育代表团、教师和专家进行友好访问、专业考察和交流经验;并根据各自的教学制度和规定,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新闻广播机构、组织之间的合作,人员互访和电台录音、电视片、幻灯片、唱片等资料的交换。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医学卫生界人士进行互访,交流经验及成果;并根据各自的条件交换医学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互派体育队进行访问和友谊比赛;并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李 石 让?马隆吉

(签字) (签字)

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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