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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06-06

施行日期:1980-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通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延长中国打井技术组在尼的工作期限,继续帮助尼方在博尔努州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

第 二 条

中方同意向尼方派出十九名工程技术人员(一名组长,一名水文专家,二名地质工程师、一名机械工程师,二名机械技术员,二名钻探技术员、六名钻探工、二名译员和二名厨师),在博尔努州的乍得湖盆地地区及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地区打三十六眼饮用井。

第 三 条

机井设有混凝土井台,水龙头开关,饮水槽,足够的蓄水池和在必要的地方配备带有简易泵房的动力水泵和抽水设备。

第 四 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年。但双方根据工程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其工作期限。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的义务:

1.中方负责:

(1)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及在施工过程中就地培训包括车间人员在内的尼方人员;

(2)进行蓄水层抽水试验,并向尼方提供所有井眼(包括生产井和非生产井)的工作纪录资料及他们进行的任何其他试验结果;

(3)工程竣工时,向尼方提交一份关于工程项目的报告。

2.尼方负责:

(1)组织打井施工;

(2)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机械工具和仪器;

(3)招聘当地工人,并负担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4)提供二台钻机,条件是:如一台钻机损坏,中国打井技术组用另一台钻机继续施工,直到损坏之钻机被修复时为止;

(5)在工程结束时,为准备报告提供一切方便;

(6)支付中国专家的免税生活费用,并为他们在尼期间提供合适的住宿,当地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和办公用品。

第 六 条

由尼方用奈拉支付给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期间的免税生活费标准如下:

1.组长、总工程师、地质专家和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奈拉;

2.技术员和译员:每人每月400奈拉;

3.包括钻探工在内的技术工人:每人每月250奈拉。

上述生活费标准在本议定书期限内不变。上述生活费的未花余额部分将在中国专家离开尼日利亚时根据尼日利亚实行的外汇管理规定汇回中国。

第 七 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享有中、尼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假日,并在每工作十一个月时享有在当地休假一个月的待遇。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他们享有的一个月假期间的每月正常生活费由尼方负担。如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紧迫不能按时休假的、上述假日或(和)假期可保留在双方相互同意的某个日期内补假。

第 八 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尼日利亚以及在尼完成工作后返回中国的国际航空旅费将由尼方负担。从北京到拉各斯的经济舱机票将由尼日利亚驻北京使馆安排,返回北京的机票将由拉各斯联邦水源部安排。

第 九 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日利亚的现行法令。尼日利亚政府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 十 条

在执行本议定书过程中产生的,而本议定书未尽的事宜,中、尼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双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将继续予以履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年六月六日在拉各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

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水 源 部 部 长

雷 阳 哈吉?恩达吉?马穆杜

(签字) (签字)

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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