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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9-07

施行日期:1981-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810907 实施日期:19810907 颁布单位: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若干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 十 一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高 雷 西

(签字) (签字)

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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