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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府办[200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1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执行,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按26%的费率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重新按照20%的费率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二、关于费率调整的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份已经按6%比例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缴纳比例增加的2%部份要进行补缴。

三、关于最低缴费基数调整的问题。根据海南省统计局今年公布的2005年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保亭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596元(月平均工资为1050元)。依照海南省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法规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此,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县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调至630元。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问题。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允许一次性补缴到15年后办理退休,补缴标准待养老保险条例细则修改完成后,按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五、关于改制单位给职工一次性预缴社保费的问题。允许改制单位一次性预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预缴标准按从业人员改制时的实施缴费工资为基数,并按改制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比例逐年递增。地税部门按年征收记账。

六、关于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问题。按原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先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再到地税征稽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手续,可以先到地税征稽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税与社保两部门共同对信息的采集进行磋商,确保登记的信息达到两部门共享,减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重复性工作。

七、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费征稽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欠费单位了解情况,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目前暂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做出缴费计划,分期清缴;对一些名存实亡的欠费单位,要通过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来清还欠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八、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要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工商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严格把好年检关,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都不能进行工商年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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