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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人劳保〔2006〕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7

施行日期:2006-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转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已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核定工资标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前已退休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变。从转制之日起,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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