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2006年5月19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9
施行日期:200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2006年5月19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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