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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3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02

施行日期:1994-08-0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部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研究包括管理体制在内的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社会保险工作目前仍保持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的分工负责体制。请各地区务必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稳定。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何建议可以向国务院报告,如需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按规定报批,不得各行其是,以免引起混乱。贻误当前工作。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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