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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统字[1994]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4-09-30

施行日期:2001-01-2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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