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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社字[94]第3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9-29

施行日期:1994-09-2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3-1-3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设置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借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拾遗补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讲究经济效益;

(四)支持有条件的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专款专用,按期归还。

第四条 周转金借用范围

(一)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包括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含中医)、残联等部门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借用周转金。

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

(二)城镇青年就业扶持生产资金,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

借款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具有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的生产经营项目;落后地区和就业困难地区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炒房地产等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周转金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借款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的借款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略低一些。

(四)借款单位需上报申请报告,并附上《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程序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挑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三)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四)财政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同时办理借款手续。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手续,不得变更,若项目确需调整,务必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占用费

(一)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一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2.5%,二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三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5%。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三)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违者必究。财政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本金,继续周转使用。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与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拨付并协助回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请注明“归还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完还款手续后,应速将还款凭证的复印件寄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综合制度处备查。

第十条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考核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是指因使用周转金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暂设置毛收入(产值)、纯收入(纯利润)和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等三个主要指标。

(一)借用周转金增加的毛收入(产值)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毛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毛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毛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毛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毛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二)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纯收入(纯利润)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纯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纯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纯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纯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纯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三)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税金=(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税金-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税金)×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税金=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税金×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时间,以年度为单位,从借用周转金年度起,至借用周转金全部归还年度(含)止。

年终,财政部将对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对使用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周转金指标。

第十一条 周转金管理与监督

(一)切实加强周转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应集体研究决定周转金的有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事,加强管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借用周转金。管理周转金使用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取回扣。

(二)财政部对周转金实行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若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借用周转金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在周转金使用期间每年须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附一: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
      |    |    |      |   项目总投资    |    
  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借款用途|主要产品名称|------------| 
      |    |    |      |合计|财政部|其他|单位|
      |    |    |      |  |借 款|借款|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借款 |
  预计 | 预计 |期限 |备注
年毛收入|年纯收入|(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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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说明: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在申请借款时填列本表。

2.“借款单位”填列申请借款单位的全称。

3.“借款项目”填列申请借款项目的名称。

4.“借款用途”填列申请借款的投放用途,简单分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临时周转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5.“单位自筹”指除财政部周转金借款和其他借款以外的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6.“预计年毛收入”、“预计年纯收入”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借款所形成的收入。

注:

1.本表反映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的经济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况,按规定在归还借款时填报。归还借款的具体填报方式为,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246028 付款单位:××部(委、局)××财政厅(局)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2.本表“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单位自筹”填报内容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3.“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从借款起到偿还时的经济效益总和,包括毛收入、上缴国家的税金和纯收入。

4.“偿还期内收益分配”是指对投放项目偿还期内的纯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情况。其中“补充事业费”包括主管部门集中部分,此项具体使用情况须报文字说明。

5.“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年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按规定归还周转金借款后,在生产进入稳定状态时,预计产生的年度效益。

6.对“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均按周转金借款实际形成的效益进行计算。

附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
    |  | 项目总投资   | 借款期内经济效益 |       
  借款|借款|---------|----------|
  单位|项目|合计|单位|财政部|毛收入|税金|纯收入| 
    |  |  |自筹|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益分配          |
---------------------|
 生产 |补充 | 职工 | 职工 |其他|
发展基金|事业费|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正常生产(经营)
   后预计年经济效益
  ----------
   毛收入 |纯收入
       |
  -----|----
       |
       |
       |
  ----------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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