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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07]1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05

施行日期:2007-09-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选拔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下同)的鉴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职业资格,其名称和等级分别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

第三条 按照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先进行技能鉴定,后进行综合评审。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选才、保证质量。

第五条 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评。打破资历限定,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考评;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参加考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一)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报奖排名范围内,下同)。

3.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工作领域有所创新,取得相关专利的人员。

(二)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3.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技术总结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技术观点准确,阐述明晰,全面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技术成果。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章 技能鉴定

第十条 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人员均应参加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国家职业标准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知识要求,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注重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二)技能操作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的实际技能,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或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一律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

第十二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受国家局鉴定中心的委托,在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资格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申报高级技师资格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可以参加综合评审。

第五章 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成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委员一般不少于11人,由同行专家(具有国家高级考评员、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和人事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按专业设若干答辩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组成评委会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包括答辩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一)答辩。申报人员向专家小组介绍情况,并回答专家提问。介绍情况内容包括:解决和处理过的生产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答辩题目由专家小组根据申报人的技术总结命制。

专家小组对答辩情况进行打分,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以上者方可进入大会投票阶段。

(二)会议评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工作能力、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全面评议,并投票表决,确定通过人员名单。评委会主任负责签署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审全过程要有专人记录,答辩成绩和投票情况均填入《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

第六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国家局鉴定中心对通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其《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聘任,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给予适当待遇。

第二十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要掌握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应取消其职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

附件2:

2008年底前首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条件

一、申报技师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

(二)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高级工理论知识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

二、申报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5年,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技师等级理论知识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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