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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劳保技发(2007)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2

施行日期:2007-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培训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创业培训是围绕创业活动所需的基本知识开展的以开业申办、市场营销、客户服务、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本市扶持开业的相关政策等为内容的实务知识培训。

二、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认定

(一)创业培训项目的开设条件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合格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授课教师应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授课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3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或成功创业经历。

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正式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创业培训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和专职班主任等。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具有符合创业培训项目职业(模块)标准和培训计划要求的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

(二)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申请报告。

(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

(3)授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对正式全日聘任的专职教师还应提供培训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培训场所及设施的合法使用证明。

(5)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其办理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审批和入网手续,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三)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补贴培训的申报认定

培训机构符合上述条件且符合沪劳保技发[2007]19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19号文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并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后,方可实施补贴培训。

三、要求享受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条件和补贴标准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未开业的在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

(1)具有开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

(2)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组织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

对符合第1项条件,但开业能力测评显示其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开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开业计划书并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指导后,也可参加创业培训。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考核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鉴定合格),可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费用补贴;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3、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补贴培训。其中,在职人员当年度内既参加创业培训又参加技能类培训的,其当年度培训费用补贴总额应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的起始资金额度。

四、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需要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应向区县职业介绍部门申请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领取培训账户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和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培训指导,由学员自主选择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持卡报名参加培训。

(二)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网上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并根据创业培训项目的职业(模块)标准、培训计划、大纲和教学讲义合理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实施创业培训。同时,创业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创业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统一的专项(模块)能力证书。

五、创业培训的管理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创业培训工作。市培训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创业培训项目的标准、培训计划、鉴定题库的开发和提升,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实施创业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工作。市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开业能力测评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本区县创业培训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区县培训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本区县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督导评估。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开业能力测评等服务工作。

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和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培训指导;对需要提升开业所需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指导服务。

六、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批准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签约后,可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

(二)对完成创业培训、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学员,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根据其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并做好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三)关于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认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组织实施以及管理等事项,本意见有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规定的,继续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等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3]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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