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劳社培(2007)2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10

施行日期:2007-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99号),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现就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

(一)培训项目。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四个模块,其中GYB和SYB为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参加GYB培训合格后,有创业愿望并准备实施创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面试合格后,可参加SYB培训。

(二)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符合《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对象,参加GYB模块培训合格的补贴200元,参加SYB模块培训合格的补贴800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杭州生源的在杭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的创业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50%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三)加强后续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展示、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在SYB创业培训期间,要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活动,聘请有关专家为学员提供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创业培训指导机构要建立学员台帐,沟通信息,积极为学员提供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定向培训

(一)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拟招用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其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明确就业岗位的技能培训。

(二)定向培训项目的实施

定向培训项目由具有培训能力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前,由培训组织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定向培训办班申请,并递交《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中由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申请时,并附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定向培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不少于15人。培训对象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申报程序

定向培训项目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之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

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培训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实施细则》、《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杭劳社培(2006)16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由实施定向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机构)申报一次性培训补贴,申报时须附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复印件,并由审核部门核查参保记录。

三、订单培训

(一)订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针对单个用人单位需求人数较少,岗位较分散的实际,自行开发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的明确就业岗位去向的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也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工需求,由劳动保障部门有计划地委托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组织实施。

(二)订单培训项目的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发订单培训项目,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对技能人员的需求情况,组织开发订单培训项目,有计划地制定订单培训计划,选择培训质量较高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自行开发和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订单培训项目,均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订单培训办班申请,并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订单培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不少于20人。培训对象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订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及申报程序

订单培训项目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之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订单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

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培训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实施细则》和《若干规定》执行。由培训机构申报一次性培训补贴,申报时须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复印件,并由审核部门核实参保记录。

四、培训后就业绩效奖励

1、绩效奖励的对象是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2、绩效奖励对定点培训机构按班次培训后的就业率考核确定(不含定向、订单培训项目)。具体奖励办法: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含本数,下同),按每班次(下同)培训补贴总额的10%给予奖励;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培训补贴总额的20%给予奖励;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培训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励。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定向、订单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班次培训后就业率考核达到90%以上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的20%的奖励。

3、对每个培训机构当年的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上述就业绩效奖励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按照《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杭劳社培(2006)162号),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后就业率连续两年未达到60%(不包括60%)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资格。

4、就业绩效奖励申报拨付程序

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在受理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对符合就业绩效奖励条件的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再就业培训就业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经费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培训机构。

5、申报就业绩效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再就业培训就业绩效考核表》(附件二);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附件三)。

五、对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给予生活补贴

1、经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失业人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参加总课时200课时及以上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培训费、鉴定费由定点培训机构给予垫付,并可在考核鉴定合格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天20元,但每年一次,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1)对于上述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须在培训结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的1个月内,由失业人员向市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并填报《杭州市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四),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及时拨付到申请人银行帐户。

3、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申报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五);

(2)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区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证明》(附件六)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由培训班授课老师签名并经培训机构盖章的考勤表(附件七)。

六、增加鉴定补贴对象

对《实施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两类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给予全额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申报补贴时须提供其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简化有关申报程序

1、《实施细则》规定,培训机构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信息表》纸质材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现改为发送(EXCEL)电子表至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邮箱:pxzdzx@126.com)。

2、定点培训机构在申报第一次培训补贴时,《实施细则》原要求递交的《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现改为递交《杭州市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并增添“持证名称、证件号码”二列信息(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版)(附件八)。取消 《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名册》。

3、《实施细则》附表八《杭州市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中的栏目设置进行简化,详见附件三。

4、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办班时,应事先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计划抄送生源所在区就业培训管理服务部门,并及时通报培训进展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本《补充意见》中有关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就业绩效奖励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补充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