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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建人教〔2007〕3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07

施行日期:2007-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我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行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的通知》(湘建办(2006)69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普工培训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实施。每完成培训大纲相应单元,由培训单位用小条章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全年度培训记录”栏中盖章(如完成第一单元“建筑施工知识”培训后,即用“建筑施工知识”小条章在“安全年度培训记录”第一栏盖章),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的农民工,经县、市鉴定站或鉴定站委托的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可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

二、发证程序

普工证书颁发程序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颁发程序一致。县、市鉴定站将有关信息报省建设厅后,按照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及下发的证书模板打印证书,打印位置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鉴定记录”一栏。普工证书由县或县级以上鉴定站验印,印章为2002年省建设厅统一刻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印章。初、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发放权限不变,由市级以上鉴定站验印。为加大持证上岗工作力度,自2007年9月起,《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不再打印工作单位。

三、发证要求

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培训计划提前领取拟培训人员证书,第一批次培训的数据报省建设厅,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第二批次拟培训人员证书,以此类推。各级鉴定站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民工引导性培训的信息上报、证书领取和打印验印等工作,确保普工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2007年以前取得的《湖南省建设行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合格证》继续有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引导性培训纳入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结合农民工学校创建和建筑工地持证上岗工作督查,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建筑企业要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这一平台,根据项目特点、工程进度和农民工实际情况,结合温暖工程、阳光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工作。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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