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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5]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由240元调整为380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为4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为3.5元。

请各地区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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