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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6)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5

施行日期:200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290元调整为400元;

2.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

2.海城市为3.8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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