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4

施行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