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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0

施行日期:2008-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资共决机制建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指导,决定从2008年起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信息的发布。依据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数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两期发布工资集体协商信息,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收入等相关信息。3月下旬发布第一期信息,内容包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城镇单位及各行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构成、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构成、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部分津(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数据;6月下旬发布第二期信息,内容包括: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部分岗位(工种)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

二、区县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信息的发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信息,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发布相关信息,指导本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三、发布形式。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通过天津市劳动保障网发布。

本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市总工会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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