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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明政办[2005]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2

施行日期:2005-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精神和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部署,优化我市用工环境,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13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将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职责,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2005年至2010年,全市力争多渠道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20万人,其中2005年转移3万人,2006年至2010年转移17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

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随着就业服务工作范围和业务不断加大,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就业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街道(乡镇)、村(社区)就业服务网络。街道(乡镇)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场所,统筹做好城乡(含农民进城就业)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村要配备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必要的补贴。

(二)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各县(市、区)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建立规范便民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要通过建立农村劳动力台帐,把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摸清(农村劳动力总数、已经转移人数、富余劳动力、年龄、文化程度、求职意向等),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和维权等综合服务。当前要把失地农民尚未转移就业的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四)加强山海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动输出。要按照政府搭台、市场推动的思路,加强劳务协作,构建共赢、互利的劳务协作工作网络。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的县要建立劳务基地,组织“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程度。扩大与输入地合作领域,开展包括技能培训、组织输送、跟踪管理、劳务代理、社保接续、维护权益等全方位的合作,促进经济共同发展。

(五)继续推动农村“一户一就业”工作。要按照“技能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增收脱贫一户”为目标,重点促进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三、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

(一)整合培训资源。各地要按照“政府推动、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创新职业培训体制,激活职业培训市场,壮大职业培训事业,形成社会共同办职教的新格局。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举办职业岗前培训,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有特色、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培训网络。树立一批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二)创新培训方式。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落实《2004?2010 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发挥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要紧密围绕我市的“三加一”主导产业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人、因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定单”、“定向”、“合同”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布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组织的作用

各地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与就业和培训机构的紧密衔接,及时掌握农村需要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基本情况,将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一条龙”服务作为劳务派遣重要工作内容来抓。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

(一)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网络,逐步将劳动力市场网络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逐步形成联接城市农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信息充分传递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二)整顿劳动力市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净化劳动力市场。每年春节前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

六、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结构。对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关业务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要求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同时,要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结构,合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

(二)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的解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为农民工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要逐步推行购买培训成果制度。

(三)实行与业绩挂钩的经费补助办法。上级财政安排的经费要与各地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合格率、培训后转移就业率等指标挂钩,对农民工输出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倾斜。

七、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 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清欠,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时、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列帐管理。城镇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应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

(一)输入地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证。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鼓励他们自强自重,积极向上。同时,计生部门要与社区居委会,共同抓好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坚持以输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民工子女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收费、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禁止收取任何违反规定的费用。同时,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的基础上,将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列入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内容。要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农业、经贸、科技、教育等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定期分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供求信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定期分析预测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对用工的需求,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就业资金,适当调整再就业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保障。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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