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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发(1979)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08-30

施行日期:1979-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吉林省人事局: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函悉。经与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研究确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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