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4)病假、退休、死亡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职工办法办理,过去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中共中央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中发[1979]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11-12
施行日期:1979-11-12
时效性:已失效
四、……
(4)病假、退休、死亡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职工办法办理,过去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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