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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4

施行日期:200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7月)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渠道,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实行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管理

(一)为落实省政府今年劳务输出70万人次的目标任务,劳动保障部门已将全省劳务输出任务分解下达各州地市,其中,西宁市24万人次、海东地区36万人次、海西州3.5万人次、海南州3.5万人次、海北州3.5万人次、黄南州2万人次、玉树州0.1万人次、果洛州0.1万人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规划,实行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

二、加强组织,提高劳务输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各地要加强劳务输出组织工作,因地制宜建立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人员落实。州(地、市)、县要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劳务输出工作;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信息搜集发布和具体组织工作。各村要有具体人员负责劳务输出信息、培训、人员组织等工作。

(三)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州(地、市)、县要根据劳务输出需求情况,在劳务输入地设立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负责对劳务用工信息的收集、输出人员的组织服务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在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中,各州(地、市)要统一规划,有选择、有重点,避免重复。各地也可与输入地政府联系,实行干部对口挂职锻炼的方式派出劳务输出管理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工作。要抓紧培养、扶持一批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和经纪人,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水平。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劳务派遣机构,实行信息搜集、实地考察、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和后续管理一条龙服务。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负责与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五)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公共职介机构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省内外对口单位、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及时掌握用工信息、输出人员等情况,及时补充缺员,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依托现有的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系统,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为体系的劳务输出五级工作平台,建立多功能的劳动信息、务工人员数据库,并与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联网,疏通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和信息反馈渠道。

三、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

(七)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E2004)58号)及鼓励农民外出务工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期间,其住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长期不变;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所承包土地、草场使用权和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村劳动力迁出户口在异地安置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回原籍重新务农的,或要求返回原地区居住的,当地政府应允许其落户并给予妥善安置。

(八)对外出务工和在外地定居的贫困农民,继续以借款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外出交通费、临时生活费、购置简易工具费。对在省内外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各级政府应给予多方面的扶持。

(九)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鼓励乡镇工作人员组织和带领农民外出务工并取得劳务报酬,在完成一定量劳务输出任务、维护输出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加大投入,做好农民劳务输出工作

(十)各地要将转移就业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列入本地区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整合培训资源,依据用工信息、就业意向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订单式培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灵活、多样、实用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务输出工作,确保各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对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活动和办公等项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依据驻外劳务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量和劳务输出人数总量,对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要加强对省内用工单位的检查,各类工程项目中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款中预留,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大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坚决遏制向农民工乱收费、乱摊派的不正之风。各级驻外劳务服务机构要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协助配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好我省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劳务输出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乡(镇)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劳务输出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先进事迹,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劳务输出工作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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