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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2]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1

施行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大厅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具体由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竞买须知、出让地块现状图、地块规划控规图、出让红线图、土地使用条件、挂牌竞买申请书、挂牌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五条 竞买人应当了解挂牌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挂牌出让规则,依法参与竞争,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底价,以常州市土地交易市场按规程评估的结果为参考,经市土地招标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规划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索取挂牌出让文件及申请参加挂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挂牌时间、地点及期限;

(五)竞买保证金;

(六)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土地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

(二)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土地交易市场报名申请参加挂牌,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竞买;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2、企业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6、个人投标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7、保证金汇款凭证;

(四)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交易市场大厅公布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出让红线图、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在土地市场交易大厅更新显示挂牌;

(六)市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在土地市场交易大厅公布,向竞得人颁发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于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条 挂牌期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挂牌不成交。

在报价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同时要求报价的,将当场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一条 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按合同规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 竞得人已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应返还已交付的出让金,并双倍返还保证金,竞得人可按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二)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六条 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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