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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8

施行日期:2003-06-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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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批,方便群众,现将《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公布施行。凡今后银川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用经济适用房,均按此程序办理。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符合《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应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领取《银川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三条 申请人按要求须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下同),并将填好的《申请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表》连同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

一、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本校原件后留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五条 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将接收的《申请表》、证件和证明材料自接收之日起两日内送市房改办受理。

第六条 市房改办会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市房管局房管科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市房改办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

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房管局房管科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承租公有住房。

第七条 审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房改办统一对经审查合格的对象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节假日不顺延。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市房改办签发《资格证》。

第九条 市房改办将签发的《资格证》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资格证》自受理之日起到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不得超过20日。

第十条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应由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住办)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市城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市经住办审核。

第十一条 市经住办对《审核表》核准后,交由建设单位向被拆迁居民家庭发放,作为该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证。

第十二条 《资格证》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签发,一式两联,市房改办留存根。要求统一编号,规范化管理。《资格证》的印制工本费,可根据市物价部门的批复向申请人收取。

第十三条 居民凭《资格证》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或凭《审核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售房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连同《资格证》或《审核表》一并报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备案,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在该《资格证》或《审核表》上注明“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后将《资格证》或《审核表》存档。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每月初将上月的《资格证》及《审核表》备案汇总情况报市房改办。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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