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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调整和对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实行规划控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3)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9

施行日期:200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市政府,省军区东方红农场、南通农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调整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第1次会议讨论确定。为加强对新调整的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城市规划区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宁启高速与通盐高速)外围1.5公里与原城市规划区控制线围合的区域,包括市区行政区和通州市的平潮镇、平东镇、兴仁镇、兴东镇、先锋镇、姜灶镇和张芝山镇的部分用地,总面积为528.2平方公里。

二、新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实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范围内擅自用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民房建设)。

三、新城市规划区内通州市所属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含民房建设),其工程选址、定点和详细规划由通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民房建设点的布局规划须先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具体规划管理由通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在该区控规完成并审批后,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依据控规审查批准,市规划局复核发证;民房建设规划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查,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003年6月19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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