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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阳市太子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修建太子河右岸大堤拆迁补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1

施行日期:2003-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太子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的《关于修建太子河右岸大堤拆迁补偿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修建太子河右岸大堤拆迁补偿意见

修建太子河右岸大堤是造福全市人民的公益事业,对加速河东建设和实现跨河而立的城市发展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为规范有序地完成该项工程的拆迁工作,有效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结合河东拆迁区实际,现就拆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太子河右岸大堤建设项目属公益性项目,对被拆迁人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被拆迁人居住的有照私房(含楼房,下同)补偿800元/平方米;各类企业用于生产、办公的有照房屋补偿700元/平方米。上述补偿标准包含主体造价、小配套费、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税费。

2.国营和集体企业拥有的违章建筑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具有被拆迁区域常住户口的其他被拆迁人拥有的违章建筑房屋,长期用于居住且有生活设施,建筑标准较高的(砖瓦结构,内粉饰外贴面),补助400元/平方米,普通砖瓦结构房屋补助200元/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有营业执照的,按面积分档予以补助: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补助600元/平方米,超过20平方米部分补助3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100平方米以内部分补助4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部分补助3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3.经批准建设的农用大棚看护房(25平方米以内)且内有生活设施的,补偿200元/平方米;大棚面积低于0.5亩的看护房不予补偿。

4.对被拆迁人正在做温室生产的大棚,按建筑质量给予补偿:钢骨架、砖土围挡的,补偿60元/平方米;钢制棚架、无遮挡的,补偿30元/平方米;铁管棚架、无遮挡的,补偿10元/平方米。温室大棚坐东朝西或坐西朝东的,间距低于7延米的,在耕地上建设、1年内没有形成生产能力的,或根本未进行温室大棚生产的,一律无偿拆除。

5.对居民使用的仓房,按建筑质量,补偿30元/平方米至80元/平方米;禽舍、厕所四周有围挡、有顶盖的,补偿50元/平方米;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长米补偿30元;高度在1.5米以下的,每延长米补偿15元;水井每眼补偿300元;地窑砖混结构以上的,补偿100元/平方米。

6.企业动力电每千瓦补偿700元;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不予作价补偿,设备搬迁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由于拆迁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7.企业职工误工补助费发放以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和1年以上发放工资表人数为准(不含离退休在劳动保险公司领取工资的职工),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3个月计算;企业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误工补助费(以是否纳税为依据)。

8.果树每株每年轮补偿5元;幼龄林、中龄林按林(树)龄每年每株补偿2元;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按立木材积每立方米补偿120元。

二、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全部拆迁的,经货币补偿(助)后自行安置;部分拆迁的,自行按实际需要缩小生产经营场地和规模,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土地或产权调换。

三、农民居住的房屋拆迁后,确实无处居住的,由所在村按规划提供用于居住所需的宅基地,规划和房产部门按规定办理新建房屋的规划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

四、各有关区、乡(街)、村、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工作要予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协调解决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教育和引导被拆迁人识大体、顾大局,充分认识太子河右岸大堤建设的重大意义,体谅政府的实际困难,主动配合做好拆迁工作,不提过高要求,保证按规定时限迁出。

五、此意见只适用于太子河右岸大堤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其他文件与上述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辽阳市太子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2003年9月1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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